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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一老人,与照顾他的没有血缘关系的水果摊主,去公证处做了遗嘱抚养协议以及意定监护的公证。两份公证的内容是,老人万一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由摊主担任其监护人,扶养老人并保管使用老人的财产。老人百年后,将价值三百万余元的房屋赠送给摊主。舆论曝光后,老人的亲属不服。2021年2月,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经鉴定认为,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5月8日,法院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场遗产官司正缓缓拉开大幕。
目前的状态是,法院确认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水果摊主根据早已经生效的意定监护公证书,正式成为老人的监护人,照顾老人并保管使用其财产。而老人家属的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将是,要求复查或上法院“撤销”公证书,确认其为监护人,由其来照料。显然,谁是监护人谁就取得了对老人财产的支配权。取得监护权后,遗赠扶养协议问题是迎刃而解(如果亲属取得监护权,摊主没有后期的照顾,不符合遗赠条件了,房屋会被继承。如果是摊主取得监护权,且尽职照顾的,则可顺利取得房屋)。
本案中,确定公证内容是否成立,是关键的一步,即当初的公证是否合法合规?简单地说,公证的时候老人是否头脑清楚,能表达真实意思。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则公证内容成立,如果当时头脑不清(譬如健康原因或者被人误导),则该公证内容不成立。
先稍微解释一下术语,第一何谓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就是自己事先确定其监护人,自我善后。第二、何谓撤销公证?撤销公证是通俗说法,严格来说,法院是无权如行政诉讼那样撤销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实际上,是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确定意定监护是否成立。届时公证员要作为证人出庭,详细解释公证的过程,以便于法院来判定。
对社会而言,亦有思考,第一为老人何宁给外人,不给亲属?类似的案例已经出现不少了,譬如遗赠保姆事件。这说明感情大于血缘。没有感情的血缘,意思不大,甚至会反感到比路人还不如。但有时候也会存在老人被身边照顾人误导而立遗嘱的情况,所以遗嘱纠纷总是不断,除非立以遗嘱人生前处分掉财产,否则管不住身后事。第二、老人如何保障自己权益难?就如本案,老人本以为公证后,已经很到位,最后还是被亲属追来,要求确认当时的公证情况。对此建议在,老头在头脑清醒的时候,多留点证据,证明当时是正常的。这些证据包括,日常的工作、生活,以及再留下录音或文字的说明等,几个证据的印证,能确保遗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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