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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路人哄怂恿他人跳桥而被拘留的消息,大快人心。5月21日,广西百色,一年轻男子酒后站在一大桥护栏外,欲跳桥。民警劝阻之。此时,路人覃某不断用言语刺激年轻男子。还大声喊道:“跳下去会有人捞你!”年轻男子突然情绪激动,不顾劝阻,纵身跳河。所幸,民警下河施救之,并无大碍。事后,覃某因起哄怂恿他人跳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此案,路人帮倒忙,起哄闹事,最终被处罚,咎由自取。现实中这类人不少,对灾难幸灾乐祸,缺乏同理心,甚至推波助澜,实是恶劣之风气。本案中该路人除了怂恿外,恐怕还有妨害公务之虞。而单就怂恿行为,已经构成治安违法以及民事侵权。
路人的怂恿行为,目前被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即扰乱了公共秩序。其实,路人的怂恿,准确地说是协同自杀行为。何谓协同自杀?港区《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33B条规定“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4年”。本案中,路人涉嫌促进导致了自杀(因果关系须充分证据)。或许,年青人对跳桥本来还犹豫不决,被一起哄,难为情,索性走上绝路了。路人的起哄,对自杀起到了加功作用(“加功”来自唐律疏议,指对行为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在民事上,这种起哄怂恿行为,也是侵权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名著《乌合之众》对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的起哄闹事心理分析的最为深刻,此时个体会突然变得胆大妄为,摆脱道德与法律的拘束,毫无顾忌地走向恶。但最终会被法律惩罚。所以个体要理性与克制,更需要善良,看到别人的不幸,有恻隐之心,去帮助解困之,而非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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