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进行第二次审议。有意见指出,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建议明确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这个指派资深律师为大案被告人辩护的意见很中肯、可行,因为出庭丰富经验的老法师,比初出茅庐刚执业的律师,更稳重更有阅历,辩护的质量相对有保障。
法律援助为减少冤假错案以及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但目前也还存在很多问题,择其要说明如下:
第一、法律援助律师为刑事辩护的主流,不能持久。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每一案件的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在此之前,被告人请律师的比例大概30%左右,在此之后,审判阶段被告人有辩护律师是100%。可知,新增的辩护律师绝大多数是法援律师。一个国家的刑事辩护以免费的法援为主流,显然是不符合司法与市场规律的,辩护会流于形式化。所以,要鼓励聘请社会律师,甄别法律援助的对象,减少法援律师,形成社会律师为主、法援律师为辅的法援制度,法援制度也得以高质量持续性发展。
第二、热点案件中,不得违规指派法援律师。
这个问题,社会反响最大。在热点案件中,譬如杭州的保姆纵火案、南昌的劳荣枝案,都出现家属律师聘请的律师见不到被告人,而法援律师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情况。这样的做法是显然是违规的,因为在家属已经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法援无援助的必要。但现实中,屡屡出现这种违规情况,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庭审的控制,使得法援律师被质疑为“带有任务的官派律师”,法援声誉因之大损。所以法律援助,应该明确规定,家属聘请的律师优于法援律师,违规指派法援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点、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管理。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目前检察院系统的“认罪认罚”制度适用非常广泛,有些地方80%左右的刑案案件是认罪认罚处理的。这意味着刑事辩护的重心在前移,即从法院审判时辩护前移到检察院的起诉阶段断。在实施认罪认罚程序时,需要辩护律师的见证,告知被告人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认罪后不得反悔的后果,律师起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现实中,见证认罪认罚的律师,很多是法律援助指派的值班律师,他们匆匆而来,匆匆而去,有的没有仔细钻研案件,就附和了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导致辩护的形式化,甚至有成为第二公诉人之虞。所以一方面要保障值班律师的物质待遇,使得有认真办案的动机,另一方面要加强考核,对于不负责任,譬如对无罪的案件也认罪的律师,予以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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