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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律师圈在传一份济南市章丘区法院的《强制证人出庭令》。章丘法院在一起诈骗案件中,为了查明事实,强制要求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拒绝,将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193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显然,证人必须出庭,如果不出庭,辩方无法对书面的纸质证言进行有效质证,因为证人不在场,不会回答提问与解释疑问。现实中,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证人没有出庭,所以这次大家对法院的出庭令叫好。

电影《控方证人》《十二怒汉》是经典的法庭片,常看常新,里面的交叉询问尤为精湛。《控方证人》说的一个奇女子克里斯汀(妻子)的故事:一个男人为了获得一个富婆的财产(男人是遗嘱受益人),就杀了富婆。回家后告诉妻子,杀了人。妻子包庇男人,准备作男人不在场的证明,但律师威尔说妻子这样的证言不会被相信。于是妻子转而做控方证人,证明男人确实杀人了。威尔律师在法庭上揭露了妻子的伪证(妻子给情人马克斯的信说作伪证是为了把男人送进监狱),导致男人被无罪释放。该案中,妻子是典型的反向思维,以一人之力蒙骗了法庭与律师。电影中有几次重要的交叉询问,譬如富婆的管家作证,当时她听到房间里争吵,但是威尔律师说富婆的耳朵不好,刚申请了助听器,应该是听不清的。可见交叉询问,并非是就问而问,而是要充分掌握对方的信息或证据的。譬如控方传召警员作证,男人衣服上有O型血,富婆就是O型血。但威尔律师说,男人不小心割伤手,也是O型血(这个证据很可能是妻子设计的)。交叉询问使得案件全貌展示。譬如为了问出妻子伪证,威尔律师使了一个小花招,拿着一封信问她是否认识马克斯(情人),妻子否认说信纸不是她的,她的信是用蓝色小信纸并左下角有小菊花。此时威尔再拿出真的信,妻子落入圈套了。这个是欲擒故纵的手法了。律师的发问,初始看上去不相关,但是几个问题一结合,就相关了。

《十二怒汉》说的是12个陪审团成员讨论一个小男人是否有罪的故事:一个小男孩被指控杀死他父亲,有物证人证。物证是一把弹簧刀,但陪审员找到了另一把一模一样的弹簧刀,不足以认定凶器就是小男孩的。人证是两个证人证言。一个住楼下的老人说,听到小男孩喊要杀了父亲,一秒后有人倒地,他出门去(花了15秒)看到了小男孩。一个住在对面的女人说,她在凌晨看到了小男孩挥刀杀了他父亲。初听起来,这两个证据很有力,足以定罪。但细心的陪审员很快发现了细节问题,首先两个证言有矛盾,女人看到杀人时,刚巧有一辆电车通过,电车的轰鸣声中,老人是听不清声音的。其次老人说的15秒也不对,他是残疾人走得慢,经过模拟需41秒。再次女人是近视眼,晚上睡觉时,是脱下眼镜的,又是如何看清凶手是男孩呢?杀人时间很短,找到眼镜戴上也来不及?还有对插刀姿势的怀疑,小男孩比父亲矮小,如何从上往下插刀的?从下往上更符合斗殴手法。因有上述的合理怀疑,小男孩被无罪释放了。电影没有透露小男孩是否真的凶手,陪审团也许放过了一个真凶,也许挽救了一个无辜生命。但实际上,这部优秀电影有一个巨大缺陷,即上述陪审团的疑问,本来都应该在法庭交叉询问期间完成的。现在两个证人都不在场,没人回答问题,导致陪审团的各种猜测。电影把证人证言先假定为正确,逻辑本身有问题。事实上证人也是人,会记错、会矛盾、会伪证、会被误导,这些必须经过交叉询问去问个明白。为了拍电影,导演把交叉询问从法庭后移到由陪审员来完成了。

交叉询问是法庭审判的中心,通过控辩双方不同角度的发问,揭露真相。法律人的水平也在此体现。这种发问,需要事先收集证据,研究证人证言的矛盾与不合理之处。发问有技巧,绵里藏针、欲擒故纵,从不相关的问题,得到相关的结论。这些需要长期系统的训练与临场经验。交叉询问绝不是简单的yes或no回答,发问不好的问题,还会被证人反唇相讥“子非鱼,安知鱼”甚至让证人倒戈。我们目前的司法,慢慢从宣读证人证言,走向证人出庭了,交叉询问这一课也要尽快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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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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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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