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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聊城的郭刚堂,寻找儿子郭新振24年,终于在河南找到了,幸甚幸甚。郭新振是个老师,工作稳定,买家对他还不错。他也表示会在河南生活。两个人贩子也抓到了,供述在1997年9月21日在山东聊城将郭新振拐走,之后卖到河南(作案是否跨越1997年10月1日,法律上很重要)。郭刚堂的寻子经历,被拍成电影《失孤》,由刘德华主演。刘德华开着彩旗飘飘的摩托车样子,令人印象深刻。案件侦破后,刘德华也发表得体的感言,也感谢公安的努力。目前案件正在继续侦查中,几个法律点如下:

第一、 人贩子的追诉时效
初看,作案于1997年9月,侦破于2021年7月,近24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人贩子或以此来抗辩。我国有两部刑法,一部是1979年刑法,一部是1997年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两部刑法的交接,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本案适用1979年的刑法(假定作案没有跨越1997年10月1日),定拐卖儿童罪。主要条文有两条。第141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20年)。第77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后来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加重,对于追诉时效的要求也放松了(1997刑法规定三种情况下,已立案、受理、被害人控告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本案能否追诉,关键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时效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司法解释有点绕圈子,语文表达能力有限。简单地说,就是97年以前的案子,在97年以后查办的,符合上面三种情况的还可以追诉。所以本案追诉的可能性很大。当然这样的司法解释,没有从旧,而是从新,亦有问题。

第二、 收买人的法律责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因为有买方市场的存在,所以人贩子有作案的动机。本案中的收买人该受道德谴责的。从法律上看,1979年的刑法没有对收买人入罪。1997年刑法对收买人入罪但处罚宽大、基本不罚,其第241条规定“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直到2015年刑法(九)修正案,将刑法第241条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时才明确,对收买人必罚。而本案的收买人,因为作案早,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违法的收养关系
收买人与被拐卖的儿童,是不构成收养关系的。民间说的养父之类,亦是不确切。此种情节,像是武侠小说中从小被仇人养大,处境尴尬。收养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收养就解除原亲生家庭的法律关系。所以《收养法》不厌其烦地规定,收养的条件以及需要经过登记等,以确保收养关系合法。而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收买方(即收养者)是原罪的,收买本身是受到道德谴责的、被法律追究的犯罪行为,即使对被被拐儿童不错,也无法抹去源头之恶,是一个难解的心结。就是大侠乔峰也处理不好,最后竟然因此殉身。像本案中的收养人算是有良心的,但即便如此,法律也不会承认这种收养关系,充其量是一种供养,双方并无收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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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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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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