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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湖南怀化新晃一中的“操场埋尸案”改编成电影《操场》,未获得被害人家属授权。对此,邓世平老师的女儿透露,担心电影一旦上映,会“勾起痛苦回忆”。 邓世平老师的儿子表示“除了担心电影改编得不好,我们也不想提过去的事情。” 对这部电影,他们只希望“内容实事求是就行”。

邓世平老师是一个好老师。他在担任学校操场工程的监理人时,秉公办事,竟然被施工负责人杀害,埋于操场之下。之后,校长更是勾兑官员,包庇凶手,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直到十六年后的扫黑运动中发现线索,才得以雪冤。在这个破案过程中,得到无数正义网友的支持(也包括我的微小声音),起到很大的作用。其实,邓老师不仅仅是新晃一中的好老师,也是教育系统的好榜样。如果监理都如邓老师,那么学校的各种工程就不会有豆腐渣了。教育系统应该给邓老师立一个碑。相信拍《操场》这部电影也是此意。

但是,电影制作方不与被害人家属联系,是很不妥当的,日后会有侵权之虞。在法律上,操场事件是公共事件,拍电影无须死者家属的授权,但要拍好该电影,则必然涉及到家属的权利:

第一是名誉权。邓老师是电影主角的原型,对号入座,大家都会想到邓老师。电影是艺术,必然有虚构的情节。如果虚构部分,影响了邓老师的名誉,则家属会维权。民法典第994条也专门规定了死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是隐私权,邓老师生前的很多私事,包括与子女的家庭生活等,都是隐私。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电影忠实表现邓老师,必然要披露邓老师或其家庭的隐私,须得到家属的同意。

第三是版权。电影中如果使用了邓老师的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等,则必须得到版权人即家属的同意。版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涉及到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保护期为死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显然邓老师的作品尚在保护期内。而拍电影也是商业行为,并非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须事先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并且付费。

以真人真事拍的电影不少,如果时间相差久远,则问题不大,如果时间很近,就如本操场事件,家属与作品的权利都在,则必须取得家属的配合,才能拍好,否则很容易发生侵权。成熟的解决方式是,双方签订一个协议,或者让家属参与其间,共同拍好电影。拍这样的电影贵在实事求是,除了邓老师外,其他角色的原型也还在,他们的权利也还是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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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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