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时效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困惑。因继承时效,同案不同判甚多,盖因法理未厘清。下面略加说明:
第一、继承有时效,但仅是针对继承人主体身份纠纷
原《继承法》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该条已失效效。《民法典》对继承时效未有单独规定,适用普通的3年时效。《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很多人误解继承时效。以为继承时效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时效期间(以前继承法2年,现在民法典3年),必须分割遗产,如果不分割,则过了时效不能再分,遗产属于占有人了。司法实践中,此种思维错判也不少。其实,继承时效是指确定继承人身份纠纷的时效,不包括遗产分割。
第二、遗产分割纠纷,没有时效
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规定是符合国情的。目前还没有形成即时分割遗产的习惯,尤其是不动产的继承,后代同住在一起的很多。假如继承时效适用于遗产分割,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3年就分割,那不知要起多少诉讼了。故实务中执行,遗产是共同财产,对于物的分割,随时可以进行,没有时效的限制。很多判决以此为据,是正确的。
第三、为何继承时效不适用遗产分割,因为法律对占有尚无“取得时效”的规定
要彻底理解,继承时效只是针对继承人身份,而不包括遗产分割,必须全面了解民法。我国当时的《物权法》以及现在的《民法典》都没有“取得时效”的制度设计,所以:(1)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往往被一个或数个继承人占有,但因占有无“取得时效”的规定,故无论是占有多少年,所有权都不能归占有人,还是属于全体继承人。因此,该被占有的遗产自然可以随时分割。(2)假如对占有法律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则独占遗产的占有人,在经过几年后(通常善意占有动产5年,善意占有不动产10年)财产归属于占有人,则其他继承人都不能分割了。可见,现有的继承制度与占有的取得时效制度是息息相关的,未有取得时效规定下,遗产分割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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