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宣判。2019年,北京一公司投资1000万挖矿,但说好的296个比特币只兑现18个。该公司诉至法院,向某区块链公司索要剩余的278个比特币,或者按每个比特币34335美元的价格交付约955万美元。法院认为,“挖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是对的。
其一、挖比特币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确切地说是违反公共政策(即国家不承认比特币流通),故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二、合同无效的后果,一般是双向返还,但本案没有判决返还投资款或比特币,因为系不法给付。
此类案件,在《民法典》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的规定,比特币会被作为违法所得收缴,但《民法典》取消了收缴制度,所以法院就不予处理了。这样,比特币就可能留在被告手中,被告貌似占了便宜。法院并不是支持被告占有比特币,而是不支持原告的不法行为。原被告串通违反公益,故原告的诉求不得支持。被告手上的比特币,如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被告也是留不住的。当然,如果尚无行政处罚,被告是占了便宜。
其三、法律依据与法理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法理上,对于无效合同中的不法给付是不予支持的,就如赌博合同无效,法院不会要求被告返还赌博款给原告。可见第157条的规定未周全,此时法院须再适用《民法典》的原则性条款,譬如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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