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广东徐闻县的十八岁职业打假人陈某,不到一年时间,与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徐闻县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该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陈之强自2021年2月以来在网购平台以较少金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款购买各类初级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及其他产品等。尔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的规定、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品过期等事由,恶意向网购平台中的商家索赔,并滥用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请求商家赔偿,滥用诉权起诉牟利。
看来,徐闻县法院是不堪其诉,要解决这个问题。一年800个官司都是同一个原告,确实不正常。原告有滥用诉讼之嫌。法院基本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要求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还有一些案件则是和解,商家赔点钱了事。这些钱即是打假的收入所得。
窃以为,此类打假行为,是不够上刑事犯罪的,因为商家造假,原告是依法起诉,手段正当,并无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难谓构成犯罪。但是,此种不正常的索赔,是要规范。要解决这个问题也不难,就是修改法律,把职业打假者与消费者区别对待。对于商家造假,消费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但对职业打假人则是按照原价赔偿或不赔。这样处理,职业打假无利可图,就会很少出现为了牟利的职业打假者,而又保留了为公益的职业打假者。毕竟,在行政机关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职业打假如啄木鸟,有利于净化市场。所以对这样的社会现象,应该如大禹治水,堵疏结合,而不是以动辄刑事去制裁,导致商家造假成本更低,有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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