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再审老教授案法律分析:格式条款以及报酬分成媒体报道,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了,“知网”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两案的再审申请。此前,苏教授起诉知网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知网赔偿苏教授经济损失2800元、合理开支334元,共计3134元。
该案再审的争议点是,作者的文章网络信息传播权有无授权?知网认为,作者向期刊投稿时,版权已授权给期刊许可使用,故知网再使用期刊时,已取得合法授权。法院认定,期刊的稿约,不能视为网络信息传播权明确授权的当然依据。法院还认为,知网将作品收录到数据库并在网上进行付费浏览及下载,不属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知网主张的法定许可不能成立。
这里的法律要点是,格式合同以及合同解释。其一、格式合同应该有利于作者解释。期刊的授权内容笼统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出方的解释,故法院认定作者未对期刊授予网络信息传播权。换言之,网络信息传播权是一项独立权利,须明确授权。其二、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遵守合同是契约精神,但前提是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包括不显失公平),如果期刊或知网的格式合同中不合比例剥夺作者的权利时,该条款无效,譬如借鸡下蛋去盈利的霸王条款可认定无效。
本案之后,估计期刊与知网的相关合同中都会单独加入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归给期刊,期刊可再许可知网使用。这样的条款,要加也可以,毕竟期刊与知网有公益性的一面,但报酬也要因之而加,以示公平,即期刊或知网的网络信息传播收入应与作者分成,就如文著协版权一样,在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期待有一个良好的合同设计,作者与平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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