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在亲朋好友与同事之间,顺路搭车的情形很多。这种免费搭车,属于情谊行为,是社交活动,而不是商业性的法律行为,但万一发生事故,法律还是要管的。
近日,一则事故案件的判决,引起热议。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事故纠纷案中,车主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回家,途中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当场死亡。同事家人向车主索赔130万余元。法院酌定车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90万余元。
这个报道,很简短,尚不能准确判断该赔偿比例是否合适。从社会观感来看,感觉赔偿金额有点高。赔偿的重要的法律元素有三:第一、车主是无偿的帮助行为,此种行为有利社会风尚。第二、乘客上车,亦有自甘冒险的成分。万一有事,须自担部分责任。第三、车主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对车上的乘客,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无论是亲戚朋友还是陌生人,都有安全驾驶、保障安全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又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民法典是减轻好意搭车者的责任。自甘冒险的法理,也可适用搭车。
车主的赔偿比例与过失程度成反比。过失越重,赔偿越高,过失越轻,赔偿越低。过失分三种,重大过失、中等过失、轻微过失。重大过失的,全赔。中等过失、轻微过失的按反比赔偿。司法实践中,车主轻过失责任可以定在50%左右,车主中等过失责任可以定70%左右,车主重大过失责任的定100%。本案定在70%。应是认定为中等过失。唯报道不全面,致读者不明。
以上是根据现有法律的分析。但法律对于好意同乘,要求重大过失的车主全赔,是否负担过重?仍然值得商榷。事实上,发生重大车祸,一般情况下都是重大过失的,车主全赔,而车主为了避免赔偿,会尽力不搭带人。
开车有风险,须分散风险,对于好意搭乘的可以设立专门的保险理赔,以消除车主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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