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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研究合同法,摘录、整理、自创了常见的合同条款一千多条。不过,这些合同条款,都没有版权,最多是一个自我总结的“商业秘密”,一旦传播出去,也就收不回了。我曾经写过一个很有特色的劳动合同版本,言简意赅,针对性、可操作强,颇有唐律疏议风格。合同给了顾问单位以后,很快被周围企业模仿,劳动仲裁时,被我看见这个熟悉的版本,哭笑不得。那么,为何律师函与辩护词都有版权,而合同没有版权呢?

先看《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合同是颇费心神的智力创造(尤其是非诉讼的独有条款),看上去也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

再看互相矛盾的司法实践。海淀区法院在《公司常用法律文书范本》一书作者诉一家电子数据库的举办者侵犯著作权案中认为:法律文书范本存在多种表达方式。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在相同思想下产生的不同表达方式,著作权法均予以保护。涉案法律文书范本属于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应当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广东高院在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判决认为:“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涉案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将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窃以为,合同本不该有版权。合同是常见的法律应用文,围绕着法律框架而撰写、修改,内容大同小异,如有版权,那么没法自由写合同了。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亦是不足。版权保护的主要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对于大量不可避免重复性、应用性的文书,譬如合同、药品说明书、考试题目等,应该予以排除保护。法律业内传说,著作权法是玄法。确实如此,内容庞博,很多时候是实用性的总结,不成系统。即使是专家,如斯坦福教授梳理的《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中,亦多争议之处。著作权法大概是文化含金量最高的一部法律,是作者、出版商(网站平台)与言论自由等的妥协。著作权之所以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瓶子而不是瓶子里的酒,就是因为思想不应该被限制,而个人化的表达需要激励,两者之间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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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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