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一般有三个内容,一是对事实的描述,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的经过等,属于记叙文。二是法律适用的论辩,属于说理的议论文。三是夹叙夹议,即在论证观点的同时引用事实,是记叙文与议论文的结合。撰写法律文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风格,但要写出一篇出色的文书,除了法律娴熟外,还须文字功底。文字的巧妙,可以吸引法官等第三人能读下去,并有所悟。如果文字干瘪,读者无趣,或认为逻辑不清,则草草读之,文书的作用就不大了。
窃以为,对于记叙文,可以使用桐城的文体。桐城派洁净、流畅,不冗长。桐城派的源头是司马迁,归有光学之,传到方苞、姚鼐。史记当然是一流的文字,鸿门宴一节写的栩栩如生、如临其境。其实,司马迁是小说笔法,真的历史没那么精彩,司马迁所写的,是唯有在现场的耳闻目睹。唐传奇的笔法也相当好,文言小说的鼻祖,蒲松龄的多篇故事亦以唐传奇为蓝本。故叙事的文体,远则史记,近则桐城,都是实用的叙事方式。
议论文则可学魏晋文。近代的魏晋文代表是王闿运与章太炎。钱穆也大赞“章太炎最有轨辙,言无虚发,绝不枝蔓,但坦然直下,不故意曲折摇曳,除其多用僻字古字外,章氏文体最当效法,可为论学文之正宗。”章太炎的文章,确实是一句是一句,多短句,条理清晰。这里略解释一下魏晋文,是指魏晋南北朝中前期三国、晋朝的文,而不是后期的宋齐梁陈文,那是走下坡路了。魏晋文的特点是,骈散结合,用词典雅,说理透彻,贵族气质,高于唐宋文。其中的骈文,字数可长可短,不拘于四六。代表作有李康《运命论》、江统《徒戎论》、干宝《晋纪总论》、陆机《文赋》等。而后期的宋齐梁陈,开始严格的四六句,削足适履,限制了表达,文气不贯通,不可取。至于徐陵、庾信文则是登峰造极的文字游戏了。四六文还延续到隋唐,譬如滕王阁序,美是美哉,但典故代词多,读来吃力。于是有了韩愈的古文运动,以改革这种僵化的骈文,到了欧阳修第二轮古文运动,终于把四六骈文驱逐出。唐传奇也是受古文运动影响,以新文体来写小说,很成功。小说都是记叙文,故可学之。
夹叙夹议,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穿梭。事实的叙事还是可以桐城派的。桐城派讲究“义理、考据、辞章”,义理是观点,考据即证据,辞章是文采。也就说说观点需要证据来证明,而且要带有感情的文采,这样读者容易接受。对于法律的论述,譬如为何不适用A法条,而适用B法条,这种说理文,亦可魏晋文体。所以说一篇法律文书,可存在魏晋文体与桐城文体两种问题,要和谐运用,亦是不易,须长期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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