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法律尚未把名分权,概括为一种常用权利。譬如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里的“等”字就包括列举以外的其他权利,即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名分权应是其他权利的一种。

 

名分在生活中很常见,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则视情而定。譬如男女恋爱,要求确认男朋友、女朋友关系,即是名分。通过订婚,明确为未婚夫、未婚妻名分,亦是名分。多年同居或恋爱,希望结婚,即是期获得配偶之名分。还有许多名分,譬如同学关系、老乡关系、同事关系、师徒关系等。就以上名分来说,大多无需法律保护,但订婚后的未婚夫、未婚妻名分,以及师徒关系,一定条件下有保护之必要。

 

名分权,就是我从一个具体案件中提炼出来的。这个案件的案情是(与实际案件略有改动),有个练武的刘姓家族,第一代创始人,武术高超,自创了一套拳术,称为刘拳,获得诸多奖项。嗣后,第二代刘姓的儿子传承之,但没有第一代出名。第三代刘姓家族就没人学拳了。有个外人,也习武,苦于无法出名,于是也学刘拳,并冒充是刘家第三代传人,并参加比赛,获得刘拳奖项。此后,外人就以此到处宣扬。刘姓后人知后,不服,说冒充传人,获得奖项,侵犯其先人的民事权利。该民事权利,我概况为师徒名分权,即冒充拜师求艺,自称徒弟,侵犯了师傅与徒弟之间应有的名分权。当然,该名分权能否取得法院的认可,正在进行中。

 

该案,类似一个假和尚冒充少林寺和尚,此时侵犯少林寺什么权利?有人说侵犯名誉权,但如果假和尚武艺高超,没做坏事,还做好事,给少林寺增誉呢?此说再说侵犯名誉权,显然不妥。但冒充行为,显然不对,其本无没有少林寺和尚的名分,故列名分权纠纷为宜。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