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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个经典的刑法案例,误把白糖当砒霜毒杀人案。A想毒杀B,对B投砒霜,但误把白糖当砒霜,B没事。问A是否构成投毒罪。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A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因手段错误而不能,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已经构成犯罪。一种意见是不构成犯罪,因为白糖无毒,B吃了白糖,没有危害,等于没吃,错误的投毒行为没有产生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无罪。这是一个刑法上的典型的认识错误,该错误是否影响到定罪,争议不休。

 

第一种意见的思维,是基于传统的刑法“四要件”理论,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思维简单直接,主客观一致即定罪。第二种意见的思维是刑法“三阶层”理论,先看行为,行为无害,则无罪,无须考虑主观状态。可见,两种思维不同处是,第一种是主观与行为同等地位。第二种是行为先行,行胜于言。不同的刑法理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即有罪无罪。

 

再看大学生投春药案。6月1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案,经松江警方查证,投放物为牛磺酸泡腾片。相关物证已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6月14日,阿里巴巴称,近期有部分违规商家对牛磺酸泡腾片等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并明示暗示这类产品具有催迷等效果。经查,牛磺酸、氨基丁酸可用于固体饮料,属食品原料,无催迷作用。平台对于这类借以提高销量的恶劣行为,一经发现即对商品和链接做删除处罚。

 

此案中的投药,也是认识错误,误把假药当做春药投,属于手段错误,是否构成犯罪?与误把白糖当砒霜的上述讨论一样,有两种不同意见。在此,抛开理论,以生活常识与逻辑思考,就如唐律疏议,没有什么刑法理论,而是来自司法经验的总结,唐律疏议多数条文是描述行为以定罪。本案,假设男生有性侵犯罪的故意,于是投药(着手),但是,投药的场合在图书馆,有很多人在场的公共场所,该药也没有产生药效,如何实施性侵?该投假药行为没有产生现实的严重后果,恶劣的是投药者的主观犯意。所以,此时要定罪,那是惩罚主观恶性了。如果不定罪,那是因为行为(后果)危害不大,故不惩罚行为。孰对孰错?拭目以待。这也是一道很好的司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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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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