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见义勇为法》,有助于针对性破除现在司法弊病,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形成社会互助的风气,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现场的周围群众当看客。现实很多案件中,正当防卫被认定为互殴而错误处理。这些都说明有立《见义勇为法》的必要,解除做好事者的后顾之忧,防止被冤枉。
近日,广东惠州一饭店老板,见女生被打,上前劝阻遭围殴,被打的满身是血。老板不得不上网呼吁,舆论重视后,5名嫌犯被抓获。这也是典型的一起见义勇为事件,与唐山事件形成鲜明对比。但是,见义勇为总不能要网上去呼吁才去办案。要常态性的法治,而不是小概率的舆论监督下的办案。
现有法律对见义勇为,已有规定,但不系统。《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诸多省市对见义勇为有地方性规定,譬如,《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司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等,这些条例偏重于对见义勇为人的物质保障。
近年来,正当防卫的条款被激活,包括昆山反杀案、于欢案、赵宇案、丽江唐雪案等。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同比增长110%。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以上可知,见义勇为的规定分散于刑法、民法典、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文件、以及地方性规定,不如整合为一部完整的《见义勇为法》以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法》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做出规定。司法实践对认定正当防卫主要存在二个问题,第一、僵化要求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保持对称性,这不符合人性的现场反应。第二、经常把正当防卫,错误认定为互殴,即把后动手的认定为互殴。
《见义勇为法》的核心是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该规定具体且有可操作性。允许见义勇为防卫的不对称性,即在危险时刻,譬如面临对方举刀的情况下,可以各种方式合理防卫,并对所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而不能以事后诸葛亮来要求正当防卫与侵害必须保持严格的对称性。为了防止见义勇为被错误认定互殴,可规定“后下手有理者”为见义勇为,“后下手无理者”才是互殴。总之,《见义勇为法》系统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以及善后。有了这样专门保障的法律,可极大倡导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面对罪恶的侵害,路人拔刀相助。这种民间互助,可极大维护社会治安,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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