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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榆林市场管理局对去年十月一家卖了5斤芹菜的蔬菜粮油店主,罚款6.6万,引起国务院督查组的质问。该店罗某夫妇,购进7斤芹菜。市场管理部门提取2斤去检验。剩余5斤,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一个月以后检验报告不合格,遂予以重罚。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督察组成员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榆林对区区7斤芹菜的重罚,不仅是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问题,更是涉嫌滥用职权。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犯了多少错、承担多少责任。小错而承担大责任,或者大错而承担小责任,都不公正,应予纠正。7斤芹菜质量不达标,店主有责任,但毕竟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不应重罚。再看该市场管理部门多次对小案重罚,显然是有意为之,是指导思想出了问题,目的似乎是为了收取高额罚款。

 

对比一下,上海的对轻微违法的处理则有法治精神。2022年8月20日,上海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指出,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上海着眼于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处罚的真正目的,管理好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发展。譬如有一家企业在其自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宣称其产品“消防信号蝶阀是消防自动喷火灭火系统的最佳配套产品”,违反了广告法不得使用“最佳”绝对词的规定,但属于首次被发现,加之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其实,《行政处罚法》对轻微违法不处罚,是有弹性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换言之,处罚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违法手段、造成后果等来公正处理。上海与榆林对轻微违法处理的最大区别是,上海注重营商环境,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而榆林不注重营商环境,对市场主体涸泽而渔,反而有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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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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