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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查合同很疲惫,因为合同太长。譬如某信托合同30多页,某上市公司的采购合同20多页,某基金合同60多页,某网站的广告合同40多页。这些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即核心的交易内容,不过1-3页,其他很多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这些不外乎是:1 引用法条的条款,2华而不实的宣示条款。3免责条款,动不动就是甲方免责或减轻责任、责任限制。4 违约条款,动不动就是惩罚乙方的违约金。5 各种套话,譬如合同的通知、不可抗力、管辖、送达地址、管辖等等。这种事无巨细、主次不分、权利义务一面倒的合同,大抵是消耗资源,阻碍交易,没有起到合同应起的作用。

 

 

好的合同篇幅是适中,交易清晰,简单实用。看看大型的海事合同,航次租船的金康合同才19条,期租的纽约土产格式合同才28条,约定交易要点,确定权利与义务,可操作。国际商会的FOB条款也就20条,买方10条、卖方10条,要而不烦。所以合同不是越长越好,长了就没人去看了,看了也会扯皮不休。当然合同也不是越短越好,要点缺失,考虑不周,同样会引发争议。合同应该是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还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容易理解与愿意签订简明的合同,合同也有实际的执行力。所以抓住合同要点、赢得主动是合同的宗旨,就好像看病,对症下药,看准病是最重要的,其次是合适的药方。如抓不住要点,病没看准,则合同写的太长,也是没用。记得,上海一家中介公司的合同,一页纸上密密麻麻上百条款,无的放矢。看到这样的合同,首先想到的是中介想推卸责任,信任感反而降低。

 

合同的清晰来自头脑的清晰。交易抓得住要点,控制场面,无须事无巨细,也不可能处处防备。譬如开公司,看抖音上的专家讲课,建议签订一堆复杂的合同。合同多份,条款也长。公司没开起来,倒是陷入文山会海。其实,开公司之前,签订一个股东合作合同,约定重要事项,譬如出资比例、表决分配、分红方法、股东退出、股东忠诚(不能同业竞争)即可。然后把章程细致化一下,平衡各方权利。有了这样的架构即可,不必也不可能事事签个协议去互相拘束。签多份华而不实的合同,不如签一份重要具体的合同。千刀会不如一刀精。

 

除了合同页数问题外,合同条款的长短也要注意。合同条款不要太长,尤其是多层意思的长句,很费解,也不要太短,下个断语如宣示,没有可操作性。合同条款的长短须适中,既有框架,也有具体操作性。好的合同是有节奏感,互为条件地履行,譬如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付款条款,可分为三期:第一期是转让人取得其他人股东的同意,作为先决条件,然后付款。第二期是约定日股权交割(股权所有权转移)后付款,随即进入过渡期,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第三期是双方去市场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支付尾款。任何一期违约的都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须支付违约金。这样的交易设计,合理指导双方去行为,各方该做什么,做不到是什么责任,写的清清楚楚,便于操作履行。保障安全交易,提高效率,是合同的真正目的。言不在于多,在于必中的,亦即韩愈的“陈言务去”。

 

现在市场上的合同,很多是英美香港引进参考的,它们属于普通法体系,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或合同法,所以合同不得不写的很长,譬如普通法没有不可抗力的规定,必须在合同上写入不可抗力的条款,列举事件,才有用。而我们有民法典,有不可抗力的规定,就不必写的那么长,带上一笔就行。同理,法律已经有规定的,不必在合同中重复。合同的重点是具体事项交易流程,补法律的不足。最后觉得,文笔也很重要。善于写文章剪裁得体,流畅表达,不善于写文章会歧义且不准确。合同的好坏与长短,与对法律的理解、对业务的娴熟、经验多寡以及文字功底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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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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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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