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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一位教授在《以养老金为抓手 推动中国老人接种疫苗》文章中指出“明确原则上只有完成疫苗接种的老年人才能调增相应年度养老金。除具有医学上等正当理由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接种的老年人,不享受养老金年度调增。”引起社会热议。

 

该文章的观点明显错误。错误在于将养老金与打疫苗的绑定不当联结,是违法无效的。禁止不当联结理论起源于德国行政法,在大陆法系包括我国大陆地区、我国台湾地区都已经形成成熟的应用。不当联结是指,如果行政机关以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不作出作为手段要求相对人履行与该行政行为无关的给付,此行为即构成不当联结。台湾地区更在《行政程序法》第94条规定“前条之附款不得违背行政处分之目的,并应与该处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不当联结理论是现代法治对古代商鞅株连理论的最针对性反击。株连执法至今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譬如行政机关为了迫使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会施压被拆迁户家庭亲戚中的公职人员,以停发工资、停止岗位来要求就范。硬是将两件无关的事情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是在滥用权力。不当联结一出,则明确规定这种无关的绑定是违法的,株连是无效的。

 

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不当联结案件是“将车辆罚单与车辆年检挂钩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行再139号行政判决书:平顶山交警支队以车牌号为豫D**的小型汽车存在交通违章未处理为由,未给郑某发放2018年检验合格标志。郑某提起行政诉讼。郏县法院一审认为,在行政法合法性原则下,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法约束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且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与机动车检测之间并不存在必须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的处理是法律赋予公安交通部门的职权,不能与此相混同。平顶山交警支队拒绝颁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平顶山交警支队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驳回郑的诉讼请求。河南省检察院对二审提出抗诉时指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与发放车辆年检标志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强行“捆绑”违反行政法原则。

 

河南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对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成因应进一步准确区分是车辆本身不合格还是驾驶人违章操作。发放车辆年检标志的对象是车辆本身,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的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处罚对象是车辆驾驶人,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的再次发生。二者对象不一致,性质不一样,“捆绑式”处理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故撤销二号神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波三折,最终法院还是明确适用了不当联结理论,支持了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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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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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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