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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电梯监控显示:6月14日晚8时05分左右,保姆带着女童乘坐电梯到达1楼后,拉着滑板车先行走出。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保姆回头发现孩子并未跟出来,尝试用滑板车挡住电梯门,但电梯门随后关闭。孩子呆立几秒后在电梯里大哭,大声呼喊“阿姨”。电梯静止约30秒之后开始上行,最后在8楼停止。8时06分07秒,电梯在8楼打开,孩子跑出电梯,在监控录像里消失。几分钟后,孩子从8楼走廊窗台跌下。杭州拱墅区的检察官指控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保姆认罪悔罪,法院将择期宣判。

本案中保姆的疏忽大意是无疑的,因为小孩不到二周岁,必须妥善照顾,不能让其单独留在电梯中,置于危险境地。另一方面,小孩走出电梯,假如8楼的走廊窗户符合安全标准,也不会发生事故。女童坠亡是多因一果。保姆对女童坠亡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该原因力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法律思维,会有不得的结果。就本案而言,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保姆的过失与女童的坠亡有原因力,尽管不是唯一的原因,但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故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即认为保姆不是过失,而是放任。即明知女童有危险,还不积极作为,放任危害后果,

第三种,不构成因果关系,是意外事件。保姆的失职是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出现坠亡不能预测。

上面观点的分歧,在于思考方式不同。第一种、第二种是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从法律概念出发,对照概念,显然保姆有过错,且该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假如没有保姆的过错,就不会发生死亡事件),故构成犯罪。第三种是普通法系的思维方式,即从生活常识出发,即普通人把女童单独留在电梯,是否想到接着会发生坠亡事故。如果预测得到的是犯罪,预测不到的是意外事件。鉴于我国是大陆法系,故实务操作是第一种观点。本案带来的反思,除了保姆须尽职外,还要对走廊窗户加上儿童防护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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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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