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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南大学马院院长袁某在高校马院院长工作群里发了一张不雅照。截图传出,舆论哗然。当晚,东南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表示,情况属实,决定免去袁某的院长职务,对干部私德、教师师德失范问题零容忍。袁某可谓是因为一张照片秒被社会性死亡。虽然事发于偶然,但把不雅照存放在手机中,亦有必然。

有网友问,把不雅照发到群中,造成恶劣影响,是否已经违法,而予以治安处罚?执法实践中,此类行为是根据故意与过失区别对待的。故意发到群里的,传播淫秽信息,可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即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发到群里的,则不罚,不以客观结果归责。换言之,过失发不雅照的不罚,条文中的“传播”解释为“故意传播”。

再深究,为何过失发不雅照的不罚?这就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的主观状态。《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主观意识,但从条文中判断以及实践中,罚的都是故意行为,不包括过失行为。过失行为的处罚,一般须有特别规定,譬如《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予以处罚。

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位法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即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譬如是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罚,而过失则是可罚的,譬如税法中一些处罚就不问过失。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行为,不问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均应处罚。但出于过失者,不得罚以拘留,并得减轻处之”。

由上可知,过失发不雅照的,目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予处罚,但若过失行为,有社会危害性,法理上是可以处罚的。以后修法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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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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