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务公开,定期公布全国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是司法透明化、公开化的好做法。从2024年第一季度的数据来看,检察官在刑事程序中越来越重要,自由裁量权也是司法人员中最大的了。通常,刑事程序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公安的侦查阶段或监察委的监察阶段,调查取证,是案件的基础。第二阶段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官来决定案件是否起诉、以及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第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由于大部分案件已经认罪认罚消化掉了,法院真正开庭审判的是不认罪的10%左右的案件。法院的工作量现相较以前是大为减轻了。
看下,2024年第一季度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6.8万人;不捕8.4万人,不捕率33.2%。共决定起诉34.7万人,不起诉8.4万人,不诉率19.4%。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7%;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5%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0%以上。
分析上述数据,刑事案件的实际决定权在于检察官。由检察官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不起诉率达到19.4%了,不起诉的案件到检察阶段就终止了。认罪认罚率87%,提出量刑建议95%,法院采纳90%以上。意味着绝大多数案件,检察院阶段辩诉交易处理掉了,即由代表律师与检察官协商罪名与刑期,而其中检察官是强势的主导一方,律师只是建议权。到了法院阶段,大多是走个程序。因此,刑事辩护的核心是在检察官的审查起诉阶段,主要任务是认罪认罚。也意味着前期的侦查机关、后期审判机关的实际作用在降低,而权力与程序集中到检察官身上。
认罪认罚的优点是能高效办案,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疑难的不认罪案件上。假如每个案件都要经过法院实质性审判,那消耗的司法资源巨大,会忙不过来,审判质量也不会高。缺点则是,控辩的实际力量还不平衡。辩方较弱。被告人未得到充分辩护情况下的认罪认罚,可能会出现无罪的人有罪、罪轻的认罪重情形,因此加强辩护律师的作用,与检察官达成真正的共识,才能保障认罪认罚的公平性。同时,也要加强对认罪认罚过程的监督,避免代表律师与检察官因为有关系,而造成认罪认罚背离事实基础。
不过,当前检察官再重要,也还是受到监察委的制约。现实中,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一般不愿意或不敢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监察委的管辖范围很广,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监察委留置被调查人期间,又不能请律师介入,辩护律师只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才能介入、提辩护意见。这样就造成了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最难辩护,辩护的空间最小。这个问题本质上涉及对监察委办案的监督,需要完善现有的制度设计,包括让律师提前介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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