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嫌犯/被告是否要被羁押(关进看守所)是法官通过开羁押庭后决定的。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是大事,要开庭决定。这次郑文灿的羁押庭就开了三次,控辩攻防很激烈,两级法院也参与其中,接受社会公评。
根据媒体报道,郑文灿是前桃园市长,在2017年的一宗土地变更事件中,被指控收取地主贿款500万新台币。该款是装入一个黑袋子,由行贿人带入郑家,塞在桌子底下。事后,行贿人与其妻的两度电话通话被监听,提及取钱/送钱之事。后因土地变更未成,钱退回。目前行贿方有4人被指控,其中3人被羁押,1人被保释。郑文灿及其律师是无罪辩护,辩称是借款,用于选举的资金。
媒体的报道,总是冰山一角或断章取义,最多是事实的草稿,不能全信,最后的事实要看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目前有罪无罪,尚难判断,只能说有受贿嫌疑。最终是否构成,要看指控证据能否形成唯一的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结论。
现在是羁押程序的三次攻防。第一次,检察官申请羁押,法院不同意,责令缴纳500万保证金后保释。检察官抗诉,高院撤销交保裁定,发回重裁。第二次,法院继续做出保释裁定,保证金上升到1200万。检察官抗诉,高院再次发回重裁。第三次法院裁定收押。这三次羁押程序庭,都是检察官陈述羁押理由,辩护律师答辩,法官最终做出决定。郑文灿请了三个辩护律师,其中一位是桃园法院的前法官。检察官出庭是两位,不依不饶,而法院的说理,议论更多。
法理上,嫌犯是否要关押,看嫌犯或被告,是否有串供/湮灭证据/逃跑/再犯的可能。这种判断是比较主观的,因为这些都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可能性。控辩要举证/论证,这种可能性的大小。控辩双方都只是建议权,法官是决定权。检察官的逻辑是举轻以明重,即送钱的都被羁押了,收钱的更应被羁押。法官有自己的逻辑。桃园法院第一次保释的理由是,既然同案被告已经被羁押了,郑就无羁押必要了。对此高院裁定认为,郑文灿政商关系绵密、人际往来广阔,显有极高政治地位及社会影响力。桃园法院第二次交保的裁定,则委婉反驳高院意旨,指出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高院第二次裁定再指出,郑文灿有影响力,容易联络人。于是第三次法院裁定予以羁押。
影响刑事大案的因素,常有权力/民意/新闻监督等,但法律人的专业能力是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一环。毕竟,无论是支持的还是反对,最终是要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呈现。这次检察官的追诉很坚决,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很绝,他们的观点能否被法庭采纳,则要看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是否符合常识。从功力上看,法院的交保说理不够通透,因为官员不在职不等于没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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