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主要是惩罚地痞流氓式的动不动就殴打他人。因此该罪的要件,还包括“无事生非”。如果是“事出有因”,则另当别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正当防卫等。那么该如何界定“事出有因”?

法理上,事出有因一般是指有正当的民事诉求。即有正当的交涉理由,而不是蛮横无理取闹。以唐律疏义第285条“恐吓取财”(敲诈勒索)为例,敲诈都是凭空造个由头,来威胁/要挟索要财物,但「事有因缘之类者」除外。【疏】议曰,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遂恐喝于乙,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有损苗之由,不当恐喝之坐。此是「事有因缘之类者」,非恐喝。按此,判断是否事出有因,可以参考有无民事上的纠纷。

司法解释上,“借故生非”不是“事出有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按照这条,如果被害人没任何过错,加害人还借题发挥的,即使邻里矛盾也会衍化为寻衅滋事,因为这是在借机违法犯罪。而且在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不受“致一人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后果的限制,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在发生交通争议时,如果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另一方还随意殴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是可以构成寻衅滋事。因为该争议并非真正的争议,不是事出有因的“因”,在事理很清晰的情况下,还随意殴打他人,这是“假因”,并非法律本意的“真因”。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