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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汽车维修工,对电车的两块电池擅自解锁,获利五千元,被法院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已经生效,争议还在继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第一 解锁电车真的有这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致于要判刑?这个问题,应该由专家给出信服的证据,才能认定。第二 该案案发,是电车公司报案,那么就涉及到数据问题,即维修工所修改的数据,所侵犯的权利,是属于车主的,还是电车公司的?车主有没有权利修改自己买下电池系统。

关于数据主权,购买合同有约定。电车公司为了保障自己利益,以及维护车辆的安全,会对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属于格式合同,如果属于霸王条款,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无效。

根据社会常识,合理的数据主权应该是,车主对以及买下的车辆,包括已经嵌入其中的电池以及电池数据,具有完全的产权。车主可以自由支配权,如果因不当支配,造成他人损失或者涉及犯罪,是车主责任,与电车公司无关。电车公司可以共享车主的数据,对数据有一定的使用权。就本案来说,车主同意维修工解锁其电池,对其后果自负其责,侵犯的是车主物权,对电车公司则是违约。违约的后果是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车主叫维修工解锁自己的电池,破坏电池系统的完整性,是损害了车主自己的物权,以及对电车公司违约。因之,要定维修工破坏计算机系统,勉为其难。因为这个破坏,本质是车主破坏自己的东西,而车主当然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车主破坏自己的东西,如果有社会危害性的,譬如在密集的车库中雇人烧毁自己的车辆,会危害社会安全,也会构成放火罪之类,但显然不能是破坏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本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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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27篇文章 26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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