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蜀地一县下令,境内男丁一律抽血,以完善DNA数据库,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维护社会之稳定。民问,此地三年前已曾采集血样,何故再采?官曰,须再次核对采集。又问,孰为法律依据?自愿采集欤,强制采集欤?官答,依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之。
众不解,法律之精神,平等对待每一人。然吾地刑事诉讼法对男不对女乎?吾地刑事诉讼法惟对本地人,不对外地来者乎?“等”字其他法律,试请举例。官弗应。
转而咨询于邓析。邓析曰,血者,如身之发肤,受之父母,属民法上之身体权,若非特别事由,不能采之。且血者包涵生物特征、身体疾病等个人信息,乃高度隐私,若被泄露,后果难测。刑事诉讼法调整之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用之于一境内之男丁,则有罪推定矣,有悖无罪推定原则。蜀地自古天府之國,民风淳朴,无故遭采,一之谓甚,其可在乎。至于所采集之信息一律保密,信乎?得之本不正,用之安能义。法者,首在约束有司,依法行政,以护民。无据以抽血,辩辞而饰非,非法治也。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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