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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份诸葛亮后裔发布的声明(见标题照片),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对一些商人不当使用诸葛亮的名称,表示抗议。并提醒相关管理机关,慎重审核历史名人的商标与企业名称。

看到这个声明,首先想到的就是当年的韩愈案。有作者批评了韩愈,韩愈的后人就刑事自诉该作者,侵犯韩愈的名誉权。该案涉及两个法律要点。第一,原告要证明他是韩愈的后代。原告拿出家谱,但该家谱是否准确?第二,涉及到历史人物评价。对死者的名誉权保护,是否有代数的限制?如果没有代数的限制,那么以后历史学家都不太好写历史了。现代民法典已经回答了上面两个问题。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其近亲属才有诉讼资格。

诸葛后裔的这份声明,比韩愈案高明。他指出,诸葛亮的千秋功过,大家都可以评,不涉及名誉权。重点是,不应该把这样正面的历史名人商业化,尤其在商业借用“诸”谐音梗,会伤害诸葛后人的感情,以及广大喜欢诸葛亮民众的感情。

这样,法律的重点就是,使用诸葛亮谐音的用法,是否有悖于公序良俗,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其认定,是基于社会常识,评判者的内心认知。社会的主流文化,关公是讲义气的,岳飞是民族英雄,诸葛亮是忠贞睿智的。也有人会认为,历史人物的形象与名称属于领域,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所以本事件可以作为一个界定不良影响的试金石。

此类事件,现实中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舆论实际上也是一种民意测试。本案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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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066篇文章 28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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