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葛亮后裔在网上发表声明,抗议有人使用“猪葛亮”商标与企业名称。其诉求可以分为两块,一块是从诸葛家族角度来看,感情受伤,一块是从社会公共领域而言,历史名人如此商业化,有悖公序良俗,故要求撤销之。言之有理。
诸葛后裔没有说侵犯诸葛亮的名誉权,应该是研究过法律与案例的,包括韩愈被诽谤案。
韩愈案是个有趣案件,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1976年,作家郭寿华在《潮州文献》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人的观感」,文中提到「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才子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琉璜铅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琉璜中毒。」
韩愈的第39代孙韩思道,读后,大为生气,认为文章有辱先祖名誉,作者又怎么能断定千年前韩愈染了风流病?。他没有提起民事上的侵犯名誉权官司,而是直接根据当时的刑法,提出刑事自诉,控告作者涉嫌「诽谤死者罪」。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刑法第 312 条第 2 项「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该案有两个法律问题,其一、韩思道如何证明他是韩愈后裔?他从图书馆找到一份《河南省孟县志》,记载「韩思道是韩愈的第三十九世孙」。法院采纳了。其二、该刑法法条有漏洞。没有规定诉讼主体,即死者后人的代数限制。按此逻辑,没有代数限制,就可以无数代了,就如现在孔子的后人(孔子家谱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后人身份),可以维权孔子。
于是法院就判决作者诽谤罪名成立,判处罚金三百元。作者不服,上诉,被驳回。案件生效,但舆论没有结束,舆论普遍认为是个错案,就如萨孟武说「韩思道是不是韩愈子孙的正当性」,以及没有代数限制,是法律漏洞,应该善意补全之,而不是机械适用之。
现代的民法典则规定,先人的名誉权,只能近亲属维护。其第994条规定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诸葛后裔此次没有提出名誉权诉讼,有先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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