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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2月,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8月,原告李敏(女方)与被告张国强(男方)结婚。同年底,夫妻买房,因女方是外地户口,遂以男方名义买房。男方父母打款给男方17.5万,支持买房。房屋首付款是17.7849万,房屋登记为男方名字。后婚姻亮灯,女方起诉要求在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称首付中有其出资,且是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房屋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首付款中的17.5万元是由男方母亲所出,首付款也是从男方卡里转出,且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故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父母为子女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判决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另指出,房屋贷款虽是男方卡还贷,但婚后两人财产是共同财产,如离婚男方应给女方相应补偿。(以上来自《法律与生活》2012年1月期)

 

【分析】本律师认为,北京法院判决有误,把父母的首付出资作为全部出资,从而把婚后夫妻买房认定为父母赠与是不当的。正确的判决应该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的份额男方占多。理由是:

 

第一、房屋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合同签订期、房屋登记期,都是在婚后,故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中的父母“出资”购房,应该理解为“全额出资”,而不是“部分出资”、“首付出资”。本案中,父母出了首付,其他则是夫妻共同出资,而法院把“夫妻出资”忽略不计,片面认为房屋是父母赠与,显然不公。换言之,以首付来认定出资,是以偏概全。实践中,首付款多少不一,高者可以达总房款的70-90%,低者只有10—20%,故以首付来定房屋赠与是错误的,而应该看全部出资情况,区别对待。

 

综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过于绝对,且在一定程度上与婚姻法规定相悖,实践中应该严格适用,以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譬如,实践中也存在,父母给子女买房附有条件的情况,即附条件的赠与。父母赠房的条件是“父母也来共同居住”,此时如还认定房屋为一方所有,显然是很不公平的,因为是夫妻双方在履行赠与条件,房屋理应归夫妻共有才是,对于这种赠与,应当认定对夫妻的赠与。事实上,按照中国的婚姻习俗,一般是男方买房,女方带嫁妆,而房子是固定保值的,嫁妆则是消费易耗品,因此机械认定“各归各的”,名义上公平,实质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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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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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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