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沈从文的故乡,属于凤凰人民,但凤凰县政府一纸文书,规定对进入凤凰的旅游者收费148元,其中60元归政府,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第一、全城收费,是违法行政。凤凰政府无权收费,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的公司,与民争利。因此,政府开个会,就收费的法律依据不足,这是违法行政。收费应该根据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程序来进行。
第二、全城收费,违反《物权法》。凤凰古城,包括旅游区与居民区。现在全城收费,势必影响居民区的正常生活,妨碍了其作为业主的通行权等。媒体已经报道,一个女孩来凤凰男友家,因没门票,而被拒绝。可见,全城收费对居民生活不便,侵犯其作为业主的物权。因此如果一定要全城收费,须得其他居民的同意,并给予补偿,即设定地役权。
第三、全城收费,违反《合同法》。对旅客而言,无论是否去凤凰的旅游点,都要被收费,显然这是“强迫交易”。这是一个基于垄断地位形成的不公平合同,侵犯旅客的自主权。这个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应让旅客来选择是否买票。这一点,浙江兰溪诸葛村的旅游门票就做的不错,旅客进村旅游,如果不进景点的,则不收费,进景点的才收费,如此旅客与居民两相得。
综上,凤凰古城的收费,主要问题是政府角色错位,旅游收费应当让市场来竞争,并且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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