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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个热点案件中,侦查机关的表现,颇不如意。譬如鹿邑原法院院长被杀案,警方第二天就说是其儿子雇凶杀人,但第三天就否认,说尚在调查中。譬如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警方说小学生没被性侵犯,但家长出示相关证据,最后以猥亵儿童罪立案。这些侦查机关的发言,对实体的判断过于神速。刑事案件办案中,会有很多变化,怎么可以在一二天内就确凿破案呢?其次,侦查阶段应保密案情,否则同案犯看到报道,就会采取对策了。再次,对未成年要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故侦查机关的发言,应该主要以程序为主,实体上可以报道罪名,但对具体情况,应暂时保密。而相对于上述两案的神速报道,朱令案中的侦查机关是姗姗来迟,其拒不透露案情,案发后19年出具一份没法破案的八股文通稿,把其无能暴露于天下。这就是过犹不及了。

 

一般而言,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后,侦查机关备受监督,是不会或不敢做手脚徇私枉法的,但因办案水平低,出入罪的情况还是不少见的。譬如海南案,警方定的威胁儿童罪就是可商榷的。该案被害人是幼女,如有性器官接触,即是强奸既遂。这是一个办案水平问题。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故意追究无罪的人,或放纵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以及枉法裁判,对于过失则在所不问。这个法条是很宽松的。实践中往往出现,以过失为名出入罪,却不追究责任。而唐律疏议的规定则严谨多了。

 

唐律疏议第487条规定“官司出入人罪”:诸官司入人罪者,谓故增减情状足以动事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疏】议曰:「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即故意出入全罪的,司法人员要以该全罪处罚,轻重有出入的,以剩余的差额来处罚。过失入罪的减三等处罚,过失出罪的减五等处罚。该条规定,不枉不纵,很周全地打击了办案的马大哈以及水平特低的司法人员,即重大过失造成出入罪的,也被处罚。

 

是故,侦查机关办案要认真细致,谨言慎行,另一方面也要多听参考意见,包括网络上的分析,准确适用法律,不要因为水平差劲,而造成出入罪或轻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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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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