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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1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章某某报案称:11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是一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绑架案。绑架者胁迫被害人章某某杀人,以要挟之。此案,争议焦点是章某某是否涉嫌杀人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窃以为,要考虑胁迫的程度。如果歹徒强拉着章某某的手去勒杀,则章主观无罪过,不构成犯罪。如果歹徒没有强制动作,而是以行为或语言胁迫章某某去勒杀,此时章某某为了保住自己的生命,而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则也是构成杀人罪,属于刑法上的胁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法律的价值取向,显然不鼓励为了自己的生命而杀别人,但从人性而言,这种迫不得已的事情仍然会发生,所以有可宽恕性,对于胁从犯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制度的独创,理论上多争议。个人以为,胁从犯参与犯罪,实际上是从犯的一种,起的作用较小,其本身也是身不由己,有紧急避险的意思,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查古代法律,唐律对胁从犯,则是不罚的。唐律疏议第251条规定:“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被驱率者非)。余条被驱率者,准此。【疏】注云「谓协同谋计乃坐」,协者和也,谓本情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被驱率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被驱率者,不坐。「余条被驱率者,准此」,余条谓「谋反、谋大逆」,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并「劫囚」之类,被驱率之人,不合得罪。”——唐律的意思是,被驱率者,本来就没有参与的意思,是被强迫跟随的,故不合得罪。但唐律只是规定被强迫追随行为,没有进一步规定追随过程中被胁迫杀人的处罚问题,而宜宾案中,已被胁迫杀了人,故两者情况略有不同。毕竟杀人,是被非难的,是否免除处罚,则要根据情节定,方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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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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