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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一大陆游客,去香港旅游,购物时与人交涉,对方多人遂对游客拳打脚踢,倒地而亡。此案,香港警方,先是定“谋杀”,后改为“误杀”侦办。而据尸体检验报道,是死于心脏病发作。香港法律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概念不同,但“误杀”一词,还是很让人不解。

 

若以唐律疏议来定,本案则是相当清楚。分析如下:双方起于口角,故为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对于死亡是否因为斗殴引起?唐律适用保辜制度。即手足殴打的,保辜期限是十日,十日内死的有因果关系,属于斗殴死;十日后死的,没有有因果关系,属于斗殴伤。本案是次日即死,故在因果关系上为斗殴死,应当严惩。

 

对于围殴者的责任,唐律的区分也很科学细致:如果是合伙同谋殴打的,则下手重的为重罪,元谋(谋首、造意人)减一等。如果不是同谋殴打的,根据每个人打击轻重定罪,分不清楚的,以后下手的为重罪。以上是殴打查的清楚情况的。如果是乱殴一气,殴打查不清先后轻重的,则以谋首以及初斗者为重罪。

 

以上可见,唐朝斗殴规定相当纯熟精密,解决了各种斗殴责任,与今天的法律相比,除了解决因果关系的保辜制度不够科学外,其他逻辑都是成立的。以本案而论,应定故意伤害致死。

 

另:唐律疏议规定互殴的,双方都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此条,则有缺陷,盖排除了正当防卫行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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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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