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这是一个真实事例,答案却是无解。今年,一律师代理一民事案件,公司老总把财务资料作为证据,交给律师。后来,该老总涉嫌诈骗,又请该律师作为辩护人。警方要求律师交出财务资料,律师以保护客户秘密为由拒绝。于是警方以律师涉嫌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为由,开出传唤证,要求律师到警局接受讯问。

 

窃以为,这个事件中,有两个要点:第一、律师持有“犯罪”证据,缺乏法律依据。第二、律师未触犯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而相关法律太缺少,而且打架。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而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这两个法条实施时是有冲突的,在没有细则规定的情况下,各自做有利解释,是公婆各说有理。其实,在法理上,律师是有免证特权的,但是免证的是律师与客户的交流秘密,以确保客户与律师的充分交流。而本案的财务资料,是官司证据,并非交流内容,故难谓是特权保密范围,所以持有该证据缺乏法律依据。

 

而警方的传唤律师,更是缺乏依据。其一、传唤的罪名是伪造、毁灭证据,而本案是持有、拒交证据,两者不同概念。持有而且也不同于隐匿证据,更绝非伪造、毁灭证据。其二、第306条也不能扩大解释(类推)到拒交证据。对于拒交证据,刑法第311条是有专门性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一般案件拒交不构成犯罪。其三、比较法来看,台湾刑法第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者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五百元以下罚金”。可见伪造、变造与隐匿是不同类型,但危害性差不多,而大陆粗疏,只是列举了伪造、变造,对于隐匿无法处理。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律师拒交证据不为罪。

 

那么,律师既不能持有该证据,而警方也不能因之对律师采取刑事措施,譬如搜查获取证据,那该何解呢?这些都是法律空白,有待于实践的探索。个人以为,律师可以把财务资料交还给公司或者律师协会,由它们去研判是否“犯罪”证据后处理。而该律师本人也已经不适合辩护,建议退出。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