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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于是网上流传一份某法院制作的《宣誓书》,内容如下:“我作为本案当事人,所做陈述可能会对他人及其家庭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影响他人的一生。因此,我面对法庭,郑重宣誓:以我的人格以及良知担保,对法庭如是陈述、据实回答。如作不实陈述,违背良心和做人良知,灵魂深处将日夜不安,内心饱受折磨和煎熬,不但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将作为不诚信之人,被贴上耻辱标签,受到道德谴责”。

 

这份《宣誓书》确实触及灵魂,但又有点恶毒。一个诚实的当事人读之,也感觉自己好像被事先推定为不诚实,而“贴上耻辱标签”之类,犹如毒咒,与现代文明不合,何况毒誓也不会真的发生作用。那么该如何写呢,既能鼓励当事人诚实,又能制约其作伪?我国国民基本是无神论,没有神的制约,唯物主义之下,无神论者似乎无所畏惧。所以《左传》的盟誓“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坠其师,无克胙国”参考作用不大。《汉书》中“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作用也有限。郑板桥的“后世有假我书画者,吾当作厉鬼击之”近鬼神而不可取。窃以为,很多国人还是有信仰的,即信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华夏文明,孔孟之道、诸子百家等,还是无处不在,而其中儒家影响最大,祭祀祖宗是大礼。又外儒内法,商鞅之严法尤在,故当事人的保证书,可以写如下“我,作为本案当事人,愿意实事求是陈述事实,回答法庭问题,仁爱之心,维护安宁,如有虚言,愿遭天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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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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