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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考期间,南都记者“深入虎穴”。其卧底一高考替考组织,成功地使用贴有其照片的假身份证、准考证,在南昌高考点参加了考试,并且报案。记者“以身试法”,有勇气,也获得非常有用的新闻,但该行为也涉及到新闻人底线。从法律上说,记者卧底,主观上没有替考意图,不违法,但是客观上还是扰乱了考试秩序,手段瑕疵,有悖于新闻职业道德。换言之,不能马基雅维利主义,正当目的,亦须以正当手段去施行。总的来说,是一起功大于过的冒险采访,非常手段获得非常价值,也应付出一定代价吧。

 

再说,替考者与被替考者的法律责任。科场舞弊,自古重罪。清朝吴兆骞案,竟然因此被流放到宁古塔,而被处死刑的也有。现行台湾刑法第136条“妨害考试罪”也规定:“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办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百元罚金。”

 

但很遗憾,目前大陆对考试作弊的法律是空白,所以枪手猖狂。对于考试作弊,只能以伪造或变造身份证,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准考证,法律上也尚无定论。不过,201411月,全国人大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了“妨害考试罪”,其第32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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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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