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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在青松城听京城田文昌律师讲座,题目是《刑事辩护技能》。田律师经验丰富,讲了十二个方面:接案、会见、取证、阅卷、辩护思路、开庭前会见、开庭前准备、庭审、质证、辩方举证、询问证人、非法证据排除。而旁听者,连过道都挤满了。

 

听了几个有兴趣的话题。

其一、被告人可否阅卷?田律师的观点是可以的。我完全同意。如果被告人都看不到指控证据,如何自我辩护呢?律师都可以看到证据,而被告人却看不到,岂非本末颠倒?刑诉法第3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那么如何核实?给被告人看证据,是理所当然了。但据田律师透露,司法机关当时拟对“有关证据”,作限制解释,以排除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给被告人看。经律协力争,事乃寝。呜呼,闭门的司法解释权力太大。且所谓的解释,无非是部门利益,罔顾公正。同时,全国律协也可考虑网上公布草案,以让社会公评,也分担压力。目前,司法部《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核实有关证据”,也没有解释,还是一个模糊空间。

 

其二、关于律师的鉴定启动权。田律师认为,律师也应该有鉴定的启动权,可惜法律与司法解释没有赋予。我以为,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但律师也可以委托自行鉴定,作为证据提交,即使司法机关不认,也可以作为专家意见去使用。我去年办的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委托鉴定,律师认为漏洞百出。但检察官说,我不懂该专业,只能认鉴定书,此时如果辩方不鉴定,就会失衡。或问,辩方的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法庭可能不会采信。这个也涉及到辩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法理上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针对控方的,而不是适用辩方的。辩方的鉴定意见,形式有瑕疵,但如果内容真实,法庭也不可能漠视的。

 

其三、关于发问。田律师认为对被告的发问要少,但没说理由。窃以为,如果指控属实,则律师无多问之必要,否则一不小心会成为第二公诉人。但对于冤案,则应多问,要问出全面的事实来。我曾办过一个化工厂指控村民敲诈勒索的案件。在法庭上,我的任务主要就是发问。我问村民,因为污染,与化工厂谈判几次?每次的时间、地点、内容如何?被告人回答一共四次,并且签订了赔偿协议。发问至此,案件大白,安有谈判性之敲诈!其次,当前阶段,发问与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是最能体现律师的技术。而问出被告人、证人矛盾处,就如辕门射戟。

 

其他。还说到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所谓的侦查权优先问题。田律师说保密义务就是针对侦查权的,可谓一语中的,其实这也是律师免于作证的具体体现。希望以后,再不要发生律师为配合侦查机关,而泄露当事人信息的事件。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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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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