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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曰:“不可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因为你们怎样论断人,也必怎样被论断。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

 

广州中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判决书,第130页有如下文字:

“蔡达标的律师对此仅仅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在法庭提醒下,他依然说不出个所以然。对比其开庭之初不断举手要求发言,在程序上吹毛求疵,不断宣读刑事诉讼法,不停抗议,提出法官和检察官回避申请等,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可见,蔡达标的律师表演力度大于实质辩护力度。有的律师,他们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做生意‘合则两利’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任何不顾客观事实、增加双方仇恨的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都是对解决双方矛盾不利的、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此段甚谬。法官在判决书中,单方面评断律师,是利用职权,以泄私愤也。其一、判决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之文书,而非法官评论律师之地。假使律师真有违规违纪,则可以移交律协或司法局处理,法官亦可在职权范围内驳之,何以上判决书,以泄私愤?其二、如果论断错了,咋办?此种论断,完全是法官单方面做出,律师是被缺席评论,绝无反驳之余地。假如允之,则滥权不可止矣。犹记得,民国期间也有类似案例,律师愤而起诉法官侵犯名誉权。至今还故事重演,不胜嘘唏。其三、按其逻辑,法官可以论断律师,则律师必然论断法官,于是起诉书、答辩书、上诉状中,律师责法官之言语不断。呜呼,此乃法官与律师吵架,而喧宾夺主,损害当事人之利益也。其四、法官如在判决书中,条分缕析律师观点,以理服人则是非大白,旁人自有判断,又何须上台面来泼妇骂街,杀人一千而自损八百?!

 

 

一个巴掌拍不响,法官与律师有矛盾,各自应检讨,律师应以法律技术立身,而法官亦应以理服人。滥用权利,或以权压力,皆是误区。但愿多见君子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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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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