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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铁路警察与当地派出所有管辖分工:铁路警察管火车站内以及火车站广场案件,广场之外案件由派出所管辖。那么法院的司法警察与当地派出所的管辖分工又如何呢?发生在法院门口的殴打律师案件,该谁管辖?这个规定还真不明确,有讨论之必要。

 

先说事件。昨福州中院说“今天上午八点四十许,省法院在福州中院继续开庭审理平潭念斌投毒案。进入法庭前,双方家属发生一些冲突,当地公安予以及时制止,保证庭审按时进行。上午九点,案件准时开庭审理。福州中院将依法保障本案庭审安全顺利进行。”吴国阜律师驳之:现场根本不是双方发生冲突。我在现场,就在我的眼皮底下,辩护律师以及念斌姐姐等遭到疯狂袭击。具体如何,有人证、有视频资料,足以查明,此暂不论。

 

那谁来管辖该冲突呢?是一个课题。湖南欧阳拥军律师表示“法律规定商业经营者及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人民法院对进入法院的公民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当如何?违反该义务后果又如何?”

 

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以此言之,在法警眼皮底下,殴打律师,使得律师不能顺利进场辩护,法警自有制止之责。但其七条确定的具体职权中却未有之。该规定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维护审判秩序; ()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以法警是否管辖,关键在于开庭前的阻挠律师冲突,是否违反“审判秩序”。如果广义解释,律师进场是审判的必经之程序,属于审判秩序,而狭义解释,则审判秩序只是法庭内的审判秩序,如已废除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法警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所以这个管辖问题,最高法院应当予以明确。愚以为,发生在法院门口的违法犯罪,司法警察作为警种之一,应予制止,尔后移交当地公安。如果视之不顾,则有碍审判,且有违警察职责。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范围,是局限在法院内,还是法院门口广场,也应明确,以维护治安,保障审判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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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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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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