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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拉近,方桃子眨了眨眼:"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要试试吗?"这句话来自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女主角方桃子——她是个AI,不是一个真人。她没有真的眼睛,更没有戴过任何一美瞳(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但屏幕这头,有观众相信了,因为广告用剧情包装了她,用第一人称说服了他们。这条广告,也是对现行《广告法》的公然试探与挑战。 

第一、法律的沉默:AI不在《广告法》的视野之内 

《广告法》中的代言人,从头到尾都是真人——真实的、可以被追责的自然人。它从未设想过,有一天代言人会是一段渲染出来的数据。这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时代差:法律写就时,AI虚拟人还只是科幻概念。方桃子的出现,第一次让这部法律的边界暴露在阳光下。 

第二、第一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不许"代言" 

美瞳不是美妆单品,是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心脏起搏器同一监管等级。《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条禁令没有留任何余地,不问代言人是谁,只问广告用没用"推荐证明"的形式。方桃子这句"我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踩的正是这条红线。 

这里也有一个技术性法律难题:法条里的"代言人",指的是"人"。执法者若要处罚这条广告,只能把"人"扩张解释为"AI模拟的人类"——这是类推,不是严格的法律适用。法律的漏洞该不该靠执法者的善意填补?会有争议。  

第三、第二重违法:她说的"体验",从未发生过 

退一步说,即便撇开医疗器械的广告禁令,方桃子的话依然站不住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证明。方桃子非真人,自然也没有体验——她说的"舒服",是剧本写手编出来的形容词,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感受。这不是方桃子一个人的问题。现在平台上头部主播每天带很多不同的货,不可能样样亲身试用的,他们的"推荐"同样经不起第三十八条的敲打。AI代言只是把这个行业早已存在的信任赤字,推到了更极端、也更容易被看穿的地步。  

第四、对照:美国已经先走一步 

美国FTC《代言与证言指南》规定:代言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亲身的体验;没用过,就不能说用过,否则本身即构成欺骗性广告。2023年6月,FTC完成了这份指南十四年来的首次大修,专门把"虚拟主播"和"虚假评论"写进了"代言"的定义——提前把方桃子式的AI代言人写进了规则里。  

第五、被消费的从来不是产品,而是信任 

直播带货能绕开中间商、压低价格,靠的正是主播个人魅力积累的信任——消费者买的常常不是货,是"这个人靠谱"的判断。当这份信任的对象连"人"都不是时,交易的基础就已经塌陷。主播没试过的产品、AI编造的体验,本质上是同一种"人设欺诈",都在悄悄侵蚀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不要在事后类推,要事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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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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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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