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详细报道了江西抚州一名医生因漏诊被判医疗事故罪的案件。
第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抚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存在多项过失:未对患儿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导致漏诊腹股沟嵌顿疝,致使肠梗阻未能及时解除,引起病情变化;确诊肠梗阻后未请外科会诊;与患方沟通不足,对患儿转诊的时机及安排处理不当。鉴定认定本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韩杰接诊航航后,没有进行腹股沟查体,没有安排B超、CT等辅助检查,也没有请外科会诊,未能履行常规诊疗措施。他把病情错误判断为胃肠炎导致的肠梗阻,漏诊了患儿真正的急性病因——腹股沟嵌顿疝,未能按照诊疗规范履行义务,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韩杰本人承认,他没有触诊航航的腹股沟区域,存在疏漏。他解释,是因为患儿没有疝气病史,腹部肿胀也不严重,所以没有考虑嵌顿疝的可能,据此做出了保守治疗的决定。他同时在公开发文中表示,B超之所以没做,是因为夜间B超室没有值班人员。
报道引述某三甲儿童医院医生张海生的说法:在他任职的医院,无论什么时间接诊腹痛患儿,腹股沟区域查体和B超都是必做项目,"嵌顿疝通过B超很容易分辨"。他同时指出,只要发现患儿有肠梗阻,往往意味着已经超出内科处置范畴,会立刻联合外科会诊——这也正对应判决中对韩杰认定的另一项责任:没有寻求外科会诊。
第二、问题不在漏诊本身,而在责任的分配
医疗事故的分析需要很专业的内行才看得出问题,媒体报道的内容也未必完整,外人很难下结论,所以本文也不打算下结论。但案件呈现出的一个逻辑问题,值得单独指出。本案的民事责任没有争议,医生自己也承认漏诊。真正的问题是,医生该不该因之承担刑事责任——更具体地说,有没有把医院自身的局限,医院该承担的责任,也成为医生的责任。
第三、把"医生该做"和"医院能给"分开看
本案的定罪逻辑是:医生漏诊了腹股沟嵌顿疝,这一漏诊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常情况下,医生本有机会通过两个途径发现该病:徒手检查腹股沟区域,以及安排B超检查。但这两个途径,性质并不相同。徒手触诊,医生自己就能完成,不需要任何人配合,他没有去做,属于严重过失,应当自己承担;而B超检查,需要医院其他部门配合完成——本案中,医院夜间没有值班人员,医生因此没有安排该项检查,这实际上暴露的是医院的局限性,而非医生本人的懈怠。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外科会诊:发现患者有肠梗阻,已经超出内科的处置职责范围,理应立即联合外科会诊。如果是医生没有联络外科,属于医生失责;但如果医院提供不了外科会诊的条件,同样是医院的局限。
第四、区分不是卸责,而是划清责任的边界
这不是在为医生卸责,他应该为他的过失承担责任。而医院有大有小,诊疗能力本就参差不齐,把医生力所能及的行为、与医院所能提供的实际就诊条件区分开,是判断个人过错是否触及刑事门槛的前提。本案中,鉴定与判决究竟有没有具体考虑这层区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作为医生,一旦发现本院能力不足,也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安排转院,不延误病情——这是他在系统局限之下,能够主动掌控的部分,若应为而不为,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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