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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件回顾

近日,演员贾冰在成都一家餐厅包厢内,与多年老友聚餐。酒过三巡,他与远方未能到场的朋友视频通话,情绪上头,说了几句粗口,吐槽了几句拍戏的烦心事。不料,同桌一人将手机藏起,全程偷录。事后掐头去尾,剪出片段,发到网上博流量。视频很快登上热搜,贾冰一度陷入"人设崩塌"的舆论漩涡。

这一次,多数网友宽待了贾冰的酒后失言,却把矛头对准了那位偷录、传播视频的"熟人",因为他已经突破了人际信任的底线。

一个法律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私人聚会之间的谈话,究竟该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偷录、偷拍并散布他人非公开对话,法律是否应当明确禁止,甚至纳入刑事处罚?

二、现行法律的保护缺口

《民法典》已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的民事权利。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第1033条更进一步,列举了未经同意窃听、窃拍、刺探他人私密活动等具体情形。受害人可据此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乃至精神损害赔偿。

但民事救济的威慑力有限,诉讼也漫长而费劲。偷拍偷录者往往以极低的成本,换取巨大的流量收益。即便日后被诉,赔偿数额与其获得的关注度、账号涨粉、商业变现相比,常常不成比例。

行政处罚层面倒是有明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实务中确有此类案例——有报道显示,某人偷拍他人与友人在酒店的私密视频并上传微信群,事后被处10日拘留、罚款300元。可见,酒桌上的偷录,若造成他人隐私泄露,造成后果的,可被处行政处罚。

真正的空白在刑法层面:现行罪名中,没有覆盖"熟人在私人聚会中偷录并散布谈话内容"这一情形。现在的情况是,行政处罚不严,刑事处罚没有,民事诉讼麻烦,法律的力度不大。

三、域外经验:把"非公开谈话"写进刑法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规定:无正当理由利用工具窥视、窃听,或以录音、照相、录影等方式竊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散布、播送窃录内容的,刑度加重。判断是否"非公开",关键不在场所,而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合理隐私期待"——封闭包厢内的酒后闲谈,正属此列。

香港地区。近年通过修例设立"窥淫罪",将未经同意拍摄、发布他人私密影像纳入刑事处罚,最高监禁五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也认定,未告知目的即秘密录制他人对话,属不公平收集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法国。《刑法典》第226-1条设"侵犯私生活罪"专条:未经本人同意,故意监听、录制发生于私人场所的谈话或活动,即构成犯罪。德国。《刑法典》第201条(侵害言词秘密罪)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非公开谈话录音,或使用、提供该录音予第三人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公职人员或负特别保密义务者实施该行为,加重至五年以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表明,即便录音内容可能涉及严重犯罪证据,法院仍须在"查明真相"与"保护私人生活核心领域"之间审慎权衡,而非当然采纳。

这些刑法的共同逻辑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看的是"是否处于私人、非公开场合"与"是否具有合理隐私期待",而非"内容够不够劲爆"。录与散布,也普遍设置了递进式的刑事责任——散布,往往比单纯录制更重。

 四、可资借鉴之处

第一,刑法可考虑增设专门罪名,将无正当理由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言论、谈话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改变目前仅靠民事诉讼、治安处罚应对的局面。

第二,明确"非公开"与"合理隐私期待"的认定标准。身处餐厅,不代表谈话就是公开的——判断的关键,是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不被录制、不被传播的合理期待,而非场所本身的性质。

第三,厘清违法窃录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在打击犯罪的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私人生活安宁之间,需要一套更清晰的权衡规则,避免"违法取证、合法使用"的悖论。

 五、结语

贾冰事件之所以引发一致声讨,说明公众对"熟人社会"中私人空间被侵犯,已经有了朴素而清晰的正义感。私人聚会中的只言片语、酒后的牢骚与调侃,本是一个人卸下防备、真实生活的一部分,不该成为被窃取、剪辑、公之于众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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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186篇文章 3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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