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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否利用媒体或自媒体,发表所承办案件的言论?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受限制,即以不影响司法公正为界。之所以,律师有披露案件信息的权利,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譬如案件未审,而媒体或司法机关已经作有罪、不实的报道,误导民众与法庭,显然此时律师必须出手,以示正听。对此,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年版)规则3.6b7C就规定:“如果一个普通律师会认为需要保护某委托人,免遭最近的非因该律师或者该律师的委托人对安全的宣传,而带来的严重不当损害,则律师可以陈述。根据本款进行的陈述,应当现在为减轻上述最近不利宣传带来的后果所必需的范围内”。故对于不利当事人的宣传的反击,律师是必须进行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此时不发表言论,反而失职。二是,当前情况司法不独立,冤假错案以及刑讯逼供屡屡发生,律师必须发表言论,唯有此才能揭露公权力的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试看哪几个冤案不是因为律师通过媒体发声而纠偏的呢?这同时也是律师作为公民行使监督权。当然,如果律师发表的是虚假、夸大言辞的言论,则另当别论了。总之,律师不能当宋襄公,面对欺负而当法呆子,也非律师制度的本意,而是鼓励合理的对抗,从而全面展现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那么除了反驳性、监督性的两种言论外,律师是非可以发表其他言论呢?尤其是律师的主动披露案件?对此,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年版)规则3.6的“审判宣传”规定,总体上是限制的,但也有很多例外。即律师的程序外言论会被媒体传播,并对裁判程序产生严重损失的重大可能的,则不得发表。但以下情况可以发表:1 有关的诉讼请求、违法行为或者辩护;有关人员的身份,但法律禁止者除外。2 公共档案中包含的信息;3 关于某事务的调查正在进行之中;4 诉讼的日程安排或者诉讼每一阶段取得的结果;5 在必要的证据或信息方面需要获得帮助的请求;6 当有理由认为对个人或者公共利益存在严重损害的危险时,就有关人员的危险性发表的警告等。——总而言之,允许律师主动发表一定的言论,但关于案件的言论是概括性的、帮助性的、程序性的、阶段性的。

 

以上可见,律师的庭外言论,是一个有限制的规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案件的公正审判。我国的律师言论规制,缺乏细则,需要慢慢总结,但是任其发表或者禁止发表,都是不对的。最近北京律协就一刀切规定北京律师不得发表案件言论,显然是过犹不及的挥刀自宫,而某法官学院副教授论证国外也是禁止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则是贻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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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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