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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公检法司发了一个文件,叫《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按照题目意思,应该是有利于律师执业,保障人权的。但看了文件,就知道这是一个笑话。

 

譬如其第23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除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口供以及辨认等情形外,将从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看守所工作人员如发现辩护律师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终止当次会见,并在三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办案机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

 

这个规定是严重的倒退。意味着被告人不能看指控自己犯罪的证据,何以自我辩护?法律依据也无,完全是公检法司自己杜撰的条款,而且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第一、辩护的前提,是知情指控,如果指控都不知情,如何辩护? 第二、作为辅助辩护的律师可以阅卷,当事人本人更可以阅卷。第三、如果看守所不能核对,那么取保候审的可否核对?如果取保候审的也不能核对,则当事人还有什么诉讼权利?如果取保候审的可以核对,那么为何看守所的不能核对,难道是因为看守所中更容易串供吗?逻辑简直是无厘头。第四、再看看,薄案的审判,当事人都是带着材料出庭的,因为没有材料在身边,当事人记不住内容,无法有效辩护。为何现在规定又限制呢?第五、按照这条规定,是不是当事人连起诉书意见书、起诉书都不能看了?第六、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充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要核对证据,当事人是可以看到一些书面材料的,这在法理上也是成立的,但现在联合规定等于剥夺、限制了这个权利。

 

再看第十二条的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以电话等方式向办案机关告知委托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在三日内提交律师执业(工作)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提交接受委托的材料,可以向办案机关当面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提交。”这个规定是保障律师权利吗?要求律师24小时汇报,法律依据在哪里?律师找案件承办人有的几天、几个星期都找不到,更不必说承办人员主动向律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了?现在好了,不去规定要求承办人员守法,反而在法律之外,要求律师24小时内向办案机关报到。这样的文件,应该改名为保障司法人员权力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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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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