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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在医学院徐汇校区,根据犯罪地管辖的规定,应该由徐汇管辖,但为何提请黄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呢?从法律来看,确实是应徐汇管辖的。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也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查网上资料可知,高校案件是公安文保分局侦查的。这个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何文保分局侦查的案件,就可以违背地域管理,去内部对口的黄浦检察院申请批捕呢?

 

再查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7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复旦案,应是文保分局在黄浦办公,而提请黄浦检察院审查批捕。然而这条司法解释,并没有上位法,并改变了犯罪地管辖为侦查机关所在地管辖,是一条越权条款。

 

那么接下来的提起公诉的机关,是黄浦检察院,还是徐汇检察院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需要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的有关事宜”。——故本案会指定黄浦法院管辖,而由黄浦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因本案涉及无期徒刑以上,由黄浦区相应的上级检察院二分检,向上海二中院起诉。

 

那么法院指定管辖的依据,又在哪条呢?刑诉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这一条,是上级法院指定徐汇法院移送黄浦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原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的指定管辖,而没有规定原法院还没受理案件的指定管辖。故本案的具体如何操作,还要看司法实践。

 

总而言之,公检法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与刑诉法的犯罪地管辖相悖,以致管辖繁琐异常,且让专业人士糊涂,而外行更是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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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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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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