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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闻概况与车商辩解之驳斥

近日新闻:河南车主刘先生2026年7月8日自驾出发,计划穿越中亚前往欧洲。7月16日刚进入哈萨克斯坦第二天,车机就被厂家远程锁定——中控弹出"解封申请"界面,导航、音乐、储物箱、油箱盖全部失灵,只剩基本的行驶功能,前后锁了30多个小时才解封。刘先生这辆车花了五十多万,才买半年。解封时还要提交护照、签证、通关文件、购车合同、国际驾照等一大堆材料,审核耗时很长。

车企的解释是:车只能在境内用,出境即无授权,锁车是为了防止倒卖和被盗,而且合同和《车主权益告知书》里都写明了。可事实是,刘先生出发前专程去门店保养,明确说了要自驾出境,工作人员却只字未提需要报备、可能被锁车。

这个辩解站不住脚,理由有三:

"防倒卖被盗"防不到自己的合法车主头上。刘先生是全款车主,本人在车上、本人在开,谈不上"被盗"或"倒卖"。车企为了防少数违法情形,把绝大多数守法车主一并锁了,这是把自己甄别不了个案的管理成本,转嫁成对车主人身自由和财产使用权的直接侵害。

这是一种没有边界的"长臂管辖"。车企靠云端后台的技术优势,把本该止步于境内、止步于买卖关系的管控权,一路延伸到车辆去到的任何国家、任何时刻,等于对车主在境外的一举一动持续行使一种准公权力式的监控和处置权。车企不是执法机关,不能仅凭"车出境了"这一个地理事实,就切断车主对自己财产的正常使用。这已经越过了合同该有的边界,是管得太宽了。

处置方式和告知义务严重不对等。车主的态度其实很中肯:管控规则可以理解,但处置方式接受不了——后台发现车辆出境,该做的是先打电话或发微信核实,而不是直接一锁了之。企业本可以用成本更低、伤害更小的办法(比如短信核实、限期确认),却直接上了最狠的一招,事前也没有任何有效告知,这本身就违反了比例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

第二、法律观点:格式条款无效

这类"远程锁车"条款,不管有没有写进购车合同或《车主权益告知书》,都应认定无效,理由如下:

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本就无效。《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也不能违背公平原则,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车企以单方技术手段,在车主合法持有、合法使用车辆的情况下,切断几乎全部智能功能,让车"沦为半废品",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的风险防范范围,本质上是借格式条款的名义,给自己留了一个可以随时单方剥夺车主使用权的"总开关"。这种权力配置明显失衡,还直接威胁到车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证件、现金锁在打不开的储物箱里,油箱盖不能打开加油),应当认定为违背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

买卖交付的是完整物权,不是打折扣的使用权。车一旦买卖成交、交付完成,所有权就依法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拿到的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俱全的完整物权,而不是还得看卖方脸色、随时可能被收回或限制的"使用许可"。哪怕合同里真写了相关条款,车企也无权借格式条款把一份买卖合同,实质上改造成"附条件的租赁合同"或者"有期限的使用权合同"——这从根本上违背了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属性。车企如果真想一直握着车辆的控制权,那真实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租赁或者以租代售,就该在缔约之初就以租赁合同的名义、按租赁合同的规则来订立,而不是挂着买卖合同的名头,干的却是租赁、甚至保留单方收回权的实事。这种"名为买卖、实为租赁"的条款设计,规避了买卖合同下所有权完整转移的强制性后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样应当无效。

说明义务没尽到,条款就不能算数。刘先生说得很清楚:出发前已经明确告知门店要自驾出境,却没人提醒需要报备、可能被锁车,车企说的"合同和告知书里都写了",车主实际上根本不知情。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要求:提供条款一方对和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负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说明的义务;没尽到这个义务、导致对方没注意或没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算合同内容。锁车条款直接关系到车主能不能正常用车这个核心权益,本该单独、显著地提示,而不是埋在冗长的格式文本里。车企拿不出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这条款哪怕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也约束不了车主。

第三、怎么救济:立法与行政规制

个案维权可以走民事诉讼、消费者投诉,主张条款无效、请求赔偿,但更根本的解决办法,还得靠制度层面:

建议市场监管、工信、商务等部门联合出台专门规定,明确禁止车企以格式条款设置"远程锁车"式的单方权力条款。应当明确:车一旦买卖交付,车企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限制、切断已交付车辆的核心使用功能;确实需要采取安全或合规措施的,只能限定在极其严格的法定情形(比如司法机关协助调查、公安机关通报盗抢),而且必须走法定程序,不能由企业自己认定、自己执行。

建立强制性的事前告知和紧急联络机制。应要求车企对境外使用限制这类事项,采取显著、独立的提示方式(比如单独签一份确认书),并规定拟采取锁车等限制措施前,必须先用电话等实时方式联系车主核实,给车主合理的申辩和补正时间,没核实就直接锁车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法锁车,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要一起上。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锁车给车主造成损失的车企,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纳入信用记录等);另一方面,车主可以就锁车期间的实际损失(行程延误、被迫滞留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精神损害等)向车企索赔,必要时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和远程控制权限的专门立法。 远程锁车暴露智能汽车"车网分离"背景下,车企对车辆软件、数据和远程控制权限的事实垄断。建议在现有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监管框架基础上,专门就车企远程控制车辆物理功能(而不只是软件升级)的权限边界作出规定,把"车主对已交付车辆的基础使用权不受远程干预"作为底线原则确立下来。

第四、几点延伸思考

事件也提醒了"平行进口""出口管制"这类合规目标,和车主民事权利之间的界限问题。据商务部等部门公告,目前所有纯电动乘用车出口都必须申领出口许可证,未获许可禁止出口,车企称这套车机保护机制是为了避免车辆因走私、盗抢等原因在海外被非法使用。但出口管制针对的是车企自己的出口合规义务,规制的对象是"出口行为"本身,而不是已经合法完成内销、由消费者自己开出境的车辆。车企不能借出口管制的名义,把本该自己承担的合规成本,转嫁成对已完成交易、已经丧失车辆处分权的普通车主的限制,这在法理上属于责任主体的错位。

智能汽车的"安全基本盘"不该被技术锁定波及。就算认可企业有一定的远程管理必要性,也该划出一条不可侵犯的底线:车辆基础行驶和刹车安全功能、紧急呼叫和定位求助功能、储物箱等涉及证件财物安全的物理开启功能,都不该被锁。这次事件里车主证件现金被锁在储物箱里几乎取不出来,油箱盖也打不开,已经碰到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了,这种情形不该因为任何格式条款而变得正当。

从维权成本的角度看,车主一个人在异国他乡,面对企业的技术强制毫无还手之力,这更说明了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的必要性。人在境外,语言不通、有时差,客服沟通渠道又有限,这种结构性的弱势地位,恰恰是格式条款要被规制、行政监管要介入的正当理由——法律该矫正这种缔约地位和技术能力上的明显不对等.

最后:"钥匙在自己兜里,方向盘却在别人云端——这不是买了一辆车,是租了一个随时可能被收走的许可。"法律该出手帮帮车主了,管管霸道的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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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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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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