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新闻,香港高院法官陈官审理的南太电子母公司股权纠纷案,被指判词中近九成半段落抄袭一方(前妹夫)的开案陈词及结案陈词。案情是南太电子创办人顾明均等人诉前妹夫违反信托承诺,要求交还股份。陈官前年裁定顾方败诉。顾方不服上诉,上诉庭审阅后认同:判词中无从显示陈官曾考虑双方矛盾的证供或陈词,没有独立裁断案中重要议题,因此裁定上诉得直,下令由另一名法官重审。
这不是陈官首次"翻船"。2021年他审理"黄道人活络油"侵犯"黄道益活络油"商标一案,被告星洲药业上诉时指出,判词内容有九成八与原告书面陈词相同,余下的2%里也找不出一句完整的自撰句子,属"司法抄袭"。2023年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认为一个理性的人难以相信陈官曾运用独立思考处理案中争议,发回重审。
也有指控抄袭不成的立案例:一名当事人投诉他在另一宗民事案中抄袭原告95%的陈词。司法机构专责法官小组调查后认为,判词中背景、事实部分确实大量采纳了原告陈词,但判词最核心的"裁断"与"结论"部分绝大多数是陈官亲笔所写,体现了他将法律独立应用于已认定事实的过程,"司法抄袭"不成立。但即便如此,法官小组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都强调:大篇幅的司法抄袭无论如何都应坚决避免,并明确要求陈官日后不应再犯。
从上可知,认定司法抄袭,文字雷同本身不是核心,问题在于"裁断"部分是否体现独立思考。背景陈述、无争议的事实可以借用陈词,但若连争议焦点的分析与结论都看不出法官本人思考痕迹,那就触碰了红线。上诉庭在上面发回案中,指出一审没有独立思考,也是间接认定抄袭了。
不知道这位法官自己是如何解释的?是因为特别认同一方意见,直接搬用其文辞,还是单纯因为自己太忙,将就使用当事人的文辞?90%以上的文字雷同,不符合司法写作的常理:即使对案件的看法与某一方完全一致,每个人的行文习惯、逻辑推进方式也是不同的;况且兼听则明,听取对方陈词、阅读对方所提交的证据后,也不可能对本方最初的表述一字不改地照单全收。所以,这位法官的社会观感不佳,也就不难理解。
内地判决书中,如此大比例的整段抄袭确实少见。但刑事案件中,判决书内容与起诉书高度重合的情况并不罕见,有的甚至只改动个别措辞或量刑情节,其余照单全收。这种情况,要么是辩护律师未能提出实质性辩护,要么是法官不听律师辩护意见,而倾向于直接采纳检方意见。无论出于哪种原因,大幅度的文字重合都容易被认为是偷懒或有强烈倾向性,形象不佳。法官即便认同一方的意见,也理应用自己的文字重新组织信息来表达,以体现独立思考与判断——这也是"公正必须被看得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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