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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现实中的几个案例:一位律师代理女方离婚,被男方咒骂;一位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开庭后被害人家属跟上来骂人;一位法学家(兼职律师)为政府代理行政案件后,被村民围住理论。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在法律框架内整理证据、提出观点、出庭辩论,为何偏偏被迁怒?成为一种职业烦恼。

原因很多。

第一,人性使然。离婚案件中律师被迁怒报复的比例最高,因为离婚牵动感情,感情之下的判断往往是非理性的——当事人会认定律师"帮了对方",进而迁怒之。即便律师完全恪守执业伦理,句句以事实与法律说话,也难免"得罪人";何况有些律师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了当事人的情感叙事,就更容易触怒对方。所以离婚律师情商要高、经验要足,既要会解决问题,也要会安抚对方,保护己方当事人的同时切忌无端刺激对手——因为这类案件从来不是单纯的理性计算,还夹杂着情绪的发泄。

第二,职业伦理的不足。律师在法庭上说的是事实与法律:说事实,要以证据为据,不作没有证据支撑的代言。以故意伤害或交通肇事案件为例,资深律师开庭时往往先说几句中性甚至偏向被害人的话,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慰问或遗憾,再转入本案指控在事实或法律上的不足之处,力求全面呈现案情、公正解决。这样的说法,被害人听了相对服气,因为他们也明白律师为被告辩护是分内之事,只要不做得过分即可。而有些年轻律师辩护心切,一上来就全力维护被告,甚至反过来先指摘被害人的不当之处。这种方式很快就会刺激对方情绪,推向对立。其实没有必要——话可以好好说,适当的时候说适当的话,方法得当,反而更容易被法庭采纳。

第三,利益本就不可调和。这是律师制度设计性问题:律师帮了一方,势必"得罪"另一方。倘若被帮的是受欺负的草民,舆论自然同情对方;倘若被帮的本就是权大势大的行政单位,老百姓的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曾有一位行政法学家,到处讲课谈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中也只代理官方(不代理老百姓),他在法庭上为官方代言,形象上便成权力的代言人,民意又能对他好到哪里去?现实中"民告官"本就艰难,司法未必中立,被告一方又请来大咖坐镇,百姓求诉的正义更难实现,于是迁怒于代理律师,岂非人之常情。

诉讼本就高度对抗,情绪一触即发。有些当事人不愿正视自己现实中的法律困境,便转而归咎于对方包括其律师。此时,律师应当保持冷静,不去刺激对方,而是设法降温,回到法律解决的路上来;在维护己方权益之余,也兼顾社会公义(德肖维茨不管这一套,老是为声名狼藉的当事人效力,是个合格律师,但名声受到当事人牵连,也是求仁得仁)。这些分寸,书本上是学不到的,完全来自实践的积累。律师每次出庭都像一场考试,不仅要处理法律之外的意外状况,还不能只顾自己"行得正"——正如交通规则,不是自己车开得好就够了,还得学会避让那些违反规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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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17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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