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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舒向新律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济南警方刑事拘留。从舒律师的搜狐微访谈节目以及新浪微博中略知案情:今年3月份开始代理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征地拆迁案,曾被警方以“敲诈政府”为由将其拘禁19小时并雇佣搬家公司拉走办公用品,导致律所无法经营,之后又让司法局收走了律师证。”——当然,以上是舒律师的一面之词,事实如何,尚须证据证实。

 

敲诈勒索罪,是口袋罪,过于粗糙,容易产生争议。律师亦是已有涉嫌该罪的,譬如北京张律师案:一起交通事故中,蔡某车辆被撞,损失近万。张律师代表蔡某与对方协商,要求赔偿5万,否则要追究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刑事责任。经协商,同意赔偿金额,但在交付时,当事人报警,张被拘留。随后被诉敲诈勒索罪。后经律师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该案中,夸大赔偿是不对的,有滥用权利之嫌,但经协商而取得赔偿金额,并非胁迫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

 

我也曾为一起敲诈勒索案辩护过,法院判决不成立。案情是:化工厂污染村庄,村民自发维权,经与化工厂谈判,赔偿30万,后交付时,化工厂报警,村民被拘留。我们辩护:其一、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为化工厂本该赔偿。其二、赔偿金额是多次协议达成的,并非胁迫所致。检察院的起诉要点是,赔偿是村民去化工厂堵门后取得的。对此,我认为,堵门固不当,但不符合敲诈勒索的要件,即使赔偿金额非真实意思,也是民法上的可撤销行为,毋须刑事调整。办完该案,思考最多的是,敲诈的对象是否可以是单位?窃以为,以自然人为宜,因为敲诈是要以被害对象心理恐惧为要件的。古代也一样,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疏》议曰:“恐喝者,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以取财物者。注云‘口恐喝亦是’ ,虽口恐喝,亦与文牒同。”——即敲诈所使用的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是要以被害人畏惧而得逞的,而单位显然不存在心理畏惧。

 

至于,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譬如律师函中,如通牒式的提醒对方,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要承担责任,这正是法律的威力所在,并无敲诈勒索适用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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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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