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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5日,西安市民集会游行,反对日本侵占钓鱼岛。途中发生打砸事件,日系车主李建利被不法分子殴打重伤。李建利遂委托律师,起诉西安公安局“不作为”,要求赔偿。此案走向如何?窃以为,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但公安是否赔偿,还要看具体情况。公安有维护秩序的概括责任,但也不是保险公司,出了事就要赔偿,而是要看公安在具体个案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失职、以及与被害的因果关系等综合判定。

 

本案的另一个意义是检验游行示威法。按该法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18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第25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可知游行的负责人与警察都有维护秩序的职责,以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制止不法行为,所以本案中,西安公安与游行的负责人应是共同被告,一并承担责任。

 

然而,本案西安游行是否经过批准、是否有负责人却是一个疑问。因为,现实中群众的游行申请往往不被批准,如有,则基本是政府组织的,也不履行批准手续。由此可见,游行示威法的执行与纸面的规定,大有差距,而西安的案子,把这个问题凸显了。简而言之,西安的游行若经过批准,则组织者与批准者,都有责任维护秩序,如果没有经过批准,但警方默许了群众的自发行动,也有维护秩序之职,如有失职,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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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74篇文章 5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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